事實經過:
房子是我媽買了送給我的,目前在我的名下
和室友認識快四年,其中跟室友一起住快三年
室友在一月底先是拉肚子,再來是高燒
高燒我們就先去一間診所,診所給了退燒藥,說如果還燒兩天後回診
兩天後我們去了室友的親戚開的診所,一照X光,就讓我們轉診到大醫院急診
在急診待了一天多,住院兩天多就末肢血氧低缺氧,裝呼吸器,進加護病房,裝葉克膜
後來出加護病房,又住院近二十天
室友出院後,回故鄉跟父母同住調養,現已復健的非常好,但因為葉克膜產生的小血栓,
需要服用半年的抗凝血藥物
這幾天室友向父母表達想要來我們住的地方幾天,室友的父母非常生氣叫他現在就滾出去
,然後說要告我
說他生病我沒有責任嗎
說他如果出任何問題,要跟我法庭見
問題:
請問我的責任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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