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直接入正題,租約是採用文具店版本的方屋租賃契約。
套房內有附一些很舊的家電和家具,
例如:
沙發: 皮面脆化已經斑駁剝離,且其中的海綿或是內部彈簧已經壞掉,完全無支撐力
電視: 出廠年份1998的傳統電視,根本沒辦法接訊號
冰箱: 出廠年份2002的單門小冰箱,溫度只能到13度C
跟房東談判了好幾輪後,終於以漲房租為代價,約定了做修繕
沙發: 答應換一個可用的沙發
電視: 因為我沒在看,且房東以租約上家具/家電沒有列電視,所以房東就將電視拿走,
後續也不會換新
冰箱: 答應會請師傅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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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已經過了兩個多月,房東一直拿各種藉口來閃躲,看起來是根本沒有要修繕的
意思
於是我仔細看了租約,發現上面雖然規定了房東有修繕義務,但是如果房東不修,似乎沒
有任何罰則
房客也沒有什麼救濟方式可以處理
>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
> 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
>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問題:
跟朋友討論了幾個應對方法,但是因為法律知識不足,不知道可不可行
1. 應對A: 沙發/電視/冰箱,其實都沒列在租賃契約上,所以房東沒義務修。我可以視作
是前任房客的遺留物自行處理掉。
2. 應對B: 我自行處理掉,等契約到期時,若房東有辦法提出點交證明有這些東西,那就
主張計算折舊,賠償殘值,或相當於殘值的同功能物品就好
3. 應對C: 告知房東不修好就不繳房租。
> 我認為這會觸犯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整,
>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 導致房東有理由解約並扣押金,即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
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
> 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或者有其他更正確的方式,請惠賜卓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