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監票者聯盟的發起人黃聖峰 (TheRock@PTT)
謹在此代表監票者聯盟對柯文哲先生這篇文章做出簡單的回應。
※ 引述《WADASHIWAKJ (等一個人靠北)》之銘言:
: 原文 http://goo.gl/0ZVd6U
: 2014年07月30日00:25
: 作者:柯文哲(台北市長參選人)
: 美國制憲先賢麥迪遜曾說,人不是無私的天使,因此政府的運作就需要有約束與監督。這句
: 話已經變成民主制度中,各種政府體制設計的原則,就好像行政院必須要有立法院來監督制
: 衡一樣。在投開票所,除了選委會系統的管理員外,還必須有各候選人推派的監察(票)員。
: 本人以無黨籍身分投入台北市長選戰,赫然發現在現今選罷法的規定下,因本人無黨籍身分
: ,將無法在投票日當天推派監察員參與監票。不只如此,竟連親民黨、民進黨、台聯與新黨
: 等,也因為沒有提名市長候選人,所以不能推薦監察員來監督市議員與里長的選舉。
這篇文章點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為什麼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的不合理規定竟然會影響到縣市議員、村里長選舉?
其根源在於選罷法第 59 條第 3 項第 3 款的規定。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 條第 3 項的規定是這樣的: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
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
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
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
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
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由於第 3 款規定當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選舉同日投票時,要依
第 1 款規定推薦,所以在解釋上,就會出現:「如果符合第 1 款規定的政黨
沒有推薦縣市長候選人,會連帶喪失為該縣市其他各級選舉推薦監察員的資格。」
則在這個情況下,
假設臺北市中正區水源里某投開票所原本規定監察員名額是 3 人:
則:
a.由於只有國民黨市長候選人符合第 1 款規定,所以由該候選人先依
第 1 款推薦監察員 1 人。此時監察員名額還剩 2 人。
b.但因為第 3 款規定當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選舉同日投
票時,依第 1 款規定推薦監察員,所以選區包括中正區的市議員以
及中正區水源里里長候選人無法依第 2 款推薦監察員。
c.但因為臺北市長候選人超過 1 人,依法至少要有 2 名監察員,所以
選委會此時必須依照選罷法第 59 條第 5 項的規定,從地方公正人
士、各機關(構)團體學校的人員,或大專校院成年學生之中找 1 名
監察員。
但這樣的做法顯然是很有問題的!
姑且不論最後找到的監察員比原定規劃人數少,導致影響監察品質的問題,
為什麼因政黨推薦人數不足而留下的空缺會變成由選委會自行選派,
而不是讓對選舉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候選人推薦呢?
這樣難道不會讓該縣市的執政者有上下其手的空間嗎?
因此,雖然在今年年底的選舉,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以外的選舉候選人
在解釋上可能會因為選罷法第 59 條第 3 項第 3 款的關係,而在第 1 款
的諸多限制下,喪失推薦監察員的權利。
但第 3 款不應該,也並非只能這樣解釋。
事實上,若仔細分析第 1 款及第 2 款的差別,我們會了解到,其實第 3 款
真正要發揮的功能,是讓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參選人依第 1 款規定
推薦監票員時,可以不受第 2 款中「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抽籤
定之」規定的限制。
也就是說,第 3 款其實是要讓每一位符合推薦監察員資格的立法委員、直轄
市長及縣市長參選人都能夠推薦自己的監察員,就算因此使投開票所的監察
員超過規定名額,也不必依照第 2 款的規定用抽籤方式決定。
換句話說,當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選舉同日投票時,
第 3 款的規定是要讓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擺脫第 2 款
人數限制的規定,讓他們能獨立派出監察員。
而不是反過來限制其他選舉的候選人推薦監察員的權利。
所以,針對年底選舉,現行法令在適用上應該這樣解釋比較合理:
1.依第 3 款及第 1 款規定:
政黨推薦之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可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2.依第 2 款規定: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代表、區長、區民代表、
村里長之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若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
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決定。
若依照前述解釋方式,則在前述台北市中正區水源里的例子中:
a.由於只有國民黨市長候選人符合第 1 款規定,所以由該候選人先依
第 1 款推薦監察員 1 人。此時監察員名額還剩 2 人。
b.由選區包括中正區的市議員以及中正區水源里里長候選人依第 2 款
推薦監察員,然後從這些推薦人選中抽籤選出 2 人。
如此一來,除可解決派駐的監察員較原先規劃少影響監票品質的問題,也可以
讓候選人有機會推薦監察員監督選舉運作。
監票者聯盟做為選罷法修正倡議者之一,在此要釐清並強調的是,柯文哲在
文中所說「親民黨、民進黨、台聯與新黨等因為沒有提名市長候選人,所以
不能推薦監察員來監督市議員與里長的選舉」的問題,其實不是立法問題,
而是法律適用解釋問題。
只要中選會將選罷法第 59 條第 3 項第 3 款解釋成讓直轄市長、縣市長候
選人在推薦監察員時,能不受規定監察員員額限制的特別規定,而非阻礙其
他同時舉辦的選舉的候選人推薦監察員的限制規定,就可以解決柯文哲所提
的不合理現象。
總而言之:
無黨籍市長參選人若想推監察員,選罷法第 59 條第 3 項第 1 款不修不行。
至於其他選舉的候選人能否推監察員,就看中選會如何在自己的裁量解釋權
限範圍內運用第 59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了。
希望張博雅主委能在榮升監察院長之前,給臺灣的選舉制度送一份大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