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移民署根本就是避重就輕,
: 中華民國還在聯合國的期間有簽署難民地位公約暨難民地位議定書(1951/1967)。
: 而王丹是政治難民,根本不適用什麼大陸地區人民的規定。
: 第一:難民只是基於避難,不得或不被允許回去原本所屬國籍之國家,無關國籍有無。
: 第二:對於難民,締約國得不適用一般對其國籍之法律規定,並應給予難民基本權保障。
: 明定可以進行特別待遇,政府「可以」無視其所屬國籍相關法律規定,
: 對於難民採以「難民」身分特別處理或免除相關程序障礙。
順道說 我在難民定位議題書裡 並沒有看到這條 也可能是我閱讀資料有限 朢請協助
: 第三:王丹有居住,出入境台灣的紀錄。並非不受允許或不歡迎之難民。
: 最根本最根本的爭點就是有:
: 台灣有沒有身為締約國的自覺要積極承攬締約國義務,還是乾脆放生國際人權規範?
: 看起來台灣鄉民應該很多都沒有想要台灣積極成為人權國家。
: 對政府就是要不要做而已,查驗身分有其他方法,絕對沒有理由只堅持「返美簽」。
我覺得怪怪的耶
他是基於避難到美國 但他並不是因為避難原因而需要從美國到台灣
台灣不提供協助 並不會和條約衝突
而依照你的"難民"定義條約真的是和你提出來的一樣 沒有刻意缺某些條例
這樣會有非常大的漏洞存在
當難民有這麼的權限 還可以全世界走透透了 強國人早就人人當難民了
明顯是有某些特別限制 所以我合理推測 你所舉的要嘛有漏項或者只是大綱 而不是細則
然後我查了查 我在總則裡就查到這條
締約國對於直接來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未經許可而進入或逗留於地約國
領土的難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懲罰,
但應該難民毫不遲延地自行投向當局說 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當原因者為限。
請問王丹適用這條嗎 他的生命自由在美國受到威脅了嗎?
並且我在公約裡面 沒看到有提到公約國間 有說必須協助合法入境的規定
只有看到締約國 有需要提供出境的旅行證件
我的理解是 締約國間的正港難民 最便捷的遷徙方式 是偷渡
這在締約國間是無法遣返的 因為我也沒看到 締約國間遣返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