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103年行政法院判決-加班費

作者: pognini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   2014-07-17 01:09:04
※ 引述《firetfd119 (gogogo)》之銘言:
: 判決文很長,請大家進去看吧
: http://210.69.124.221/FJUD/
關心這議題者,請先看判決書全文,當能明白法官心證形
成的理由。(而且22k實在不算長啦)
: 【裁判字號】 102,訴,284
: 【裁判日期】 1030625
: 【裁判案由】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 【裁判全文】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 102年度訴字第284號
: 民國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
: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
: 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102公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
: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結論是
: 1.加班時間採計以及認定用行政規則認定是可以的,就算加班10小時,行政規則
: 說你只能算8小時,另外兩小時不能採計這不違法。
: 2.加班不給加班費不給補休,給你嘉獎這是可以的。
: 如內文:被告已依加班費核發要點第7點之規定,分別給予原告最高之獎勵記功1次
: ,是依原告主張其於上述期間加班之時數較被告所計算之時為高,縱然屬實,惟
: 如上述,其對該部分之時數,主張被告應再補發加班費或准予補休假,既無理由
: ,本件仍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感謝提供這判決資訊,不過您恐怕誤會法官的判決理由了
且不論本案應提申訴、再申訴,而非復審、行訴的程序爭議:
事實:本案原告為消防人員,101.8 值勤13天共323hr,依消防
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之規定,超
勤時數最多能報100hr加班,上限為17,000元,其餘報補
休或由機關予以行政獎勵。原告不同意機關給予行政獎勵
,要求發給加班費或准予補休剩餘時數(323-184(正常上
班時數)-100=59hr)
判決理由:
1.依公務員保障法第23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
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
其他相當之補償。」因此,機關得視貢獻程度、預算、業
務需求之實際狀況,選擇適當之方式以為補償,亦即服務
機關對於補償之方式有""裁量權""。」 判決書四.(一)
2.按現行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每日
4hr、每月20hr、專案70hr等等,警消司法關務等之專案
加班,不受70hr上限。但支給要點另訂有上限100hr or
17000元,超時服勤"因公"無法補休者,依規定敘獎(50hr
以下給嘉獎一次等等) 判決書四.(二)
3.綜上,「前述行政院所定之支給要點、內政部所定之核發
要點、及被告所定之加班費核發要點,各機關本於職權為
執行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所定有關細節性、技術性
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核尚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之立法目的無違,且屬於執行保障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
超勤時之行政措施,並非用以課予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基
本權利,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應較為寬鬆,自得由主管機
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無須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判決書四.(三.四)
4.顧及消防業務係高度專業之工作,其人力有限,若採依意
願自由補休方式,其業務之運作 必難控制人力而欠缺穩定
,較難圓滿達成其任務。故超過17000的部分機關不予補休
,改以行政敘獎,於法並無不合。 判決書四.(五)
個人心得:
1.個人很尊敬冒險犯難的消防人員,但國家財政很困難,基
礎訓時,很多機關的學員只有補休。相形之下,消防人員
的加班費能報到100hr or 17000上限,已經羨煞很多人。
2.再則,值勤時也不是24hr 無休吧。認識值一休一的監獄管
理員,他們凌晨時段休3值3再休3hr,午休2hr。先前工作
曾到警察局實習半個月,大抵如此,消防員應該也有長時
段的補眠時間吧,這都算在值勤時間。
以本案為例,13天* 8hr=104hr,那323-104=219hr,
再減掉正常上班時數184hr=35hr,超勤35hr領100小時的加
班費,也不算太吃虧啊^^" 別放大絕叫我來做做看,就是
知道警消辛苦所以才尊敬啊。
3.原告爭取的應該不是加班費或補休,而是合理的工作條件。
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補足員額分攤勤務,但老話一句,國家
沒錢。因此,建議消防員改爭取兩點:
(1). 24hr值勤時,應有一次睡足6hr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期
輪值戕害健康。
(2). 限縮受理業務範圍。台灣的消防員真的太強了,會開鎖
、抓蛇、救貓救狗,包山包海無所不能,民眾也習慣把
消防員當小叮噹。這太累了,建議先剔除與生命無關的
案件,如忘記帶鑰匙(請民眾自行花錢找鎖匠,250而已
。) 之類的,應請民眾向相關業者求助,不要浪費社會
資源去解決私人問題。
: 我覺得機關怎訂這麼麻煩的規則,加班時數一律不採計就好了,這樣就不會有結論
: 2還要發行政獎勵這麼麻煩,加班150小時就記功,大家有缺這些獎勵嗎?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7-17 09:13:00
看完以後還是覺得這判決很糟呀,為啥不給補休?還有勤務的時間雖然有補眠時間,但那也算備勤待命,本來就算工作中,要不然人家犧牲時間被釘在那邊是活該的?因公無法補休得給予行政獎勵這個立法精神本來是一種亡羊補牢的作法,本來就應該優先給予補休,而這補法其實也挺糟的
作者: ptt1988 (北極大蟑螂)   2014-07-17 10:12:00
看過地方做2hr休2hr 然後做二休一 超累
作者: amigo0721 (可以1天無政府不能沒超商)   2014-07-17 21:54:00
找法官有啥闢用 找民代比較快拉
作者: nnz938 (阿祥)   2014-07-18 19:18:00
外國警消工時短依然讓人尊敬政府不是沒錢根本是故意不補人消防員出來抗議啦
作者: Ashinlee ( 囧> )   2014-07-19 01:08:00
財政困難與應享權益絕對不該相牴觸不合理的事情久了 不應該認為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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