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還差不多~~請張先生多看幾次這篇文章...
原文如下
國民旅遊卡,從2003年開始,就是一種錯誤的政策,歷經政黨輪替,這種不公平的剝削,
國民兩黨,始終如一。
所謂的「國民旅遊卡」,不是給公務員的優惠措施,相反的,這是一種對於公務員運用
自己不休假補助的權利限制。依法而言,公務員只要連續服務一段時間後,即可獲得除
了周六、周日與國定假日之外,一年7日至30日的不扣薪休假。一開始的時候,如果符合
休假資格的公務員,沒有把應該休息的天數休畢,第二年的時候,政府就必須以「日薪」
乘以「未休畢天數」的金額,於原有薪給外再發給予相關公務人員。
在1996年,政府為了鼓勵公務員休假與節省公庫支出,強制要求公務員每年至少應休假14
日,未達休假14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此制度則簡稱為「強制休假」。可是,如果還是
沒有休完假,政府會把這14天改為定額16,000元的「休假補助」。2003年開始,新制度再
次實施,公務員的16,000元休假「補助」,必須要以信用卡的方式到特約商店消費,否則
不能請領,這張信用卡,就叫做「國民旅遊卡」。
所以,這張卡片是福利嗎?如果我們認為,特休假不應該用錢購買,這才叫做福利,否則
公務員沒有特別休假,政府補償這些人,怎麼會是福利?這明明就是他們應得的薪資一部
分。這樣的制度是不是合理?當然不合理,因為雇主怎麼可以要求勞工,因為雇主的政策
目的,把他們的薪資花在特定項目上?就像是我們現在上班,如果老闆發給我們的加班費
,其中有一部分老闆規定,必須一定要花在旅遊上,而且還得要特約商店才能領取這部分
的加班費,這難道是合理的嗎?
明年開始實施的新制度就更誇張,如果要領取這筆「特休補助」,必須要把當中的8,000
元,「一定」要用在國內團體旅遊中,否則不能核銷。姑且不論觀光局目前推薦的團體行
程有多麼坑人,台北半日遊,完全沒門票就要收費1,100元,為什麼一定要補助旅遊業?
我們律師就不是人嗎?難道這筆放棄特別休假的補助,就不能用在律師業,例如補助離婚
之類的?或者用來補助買書也很好啊!圖書業也很不景氣,不是嗎?不然,藝文業也不錯
,補助看演唱會,為什麼不行?
重點就是,政府未免也管太多,連公務員的薪資一部分,都要管人家怎麼用。這些錢,是
公務員沒有特別休假才換來的薪水,這本來就是他們應得的,為什麼要配合政府政策,進
行消費?旅遊業蕭條?現在台灣,哪個行業不蕭條?難道中國觀光客不來,用了這些錢以
後,旅遊業的蕭條就會立刻很秋條?
不要指導公務員怎麼使用他們原本應得的薪水好嗎?他們想怎麼用,就可以怎麼用,只要
用掉,就是對於台灣產業的幫助,也都會產生乘數效果,更何況,把那些坑殺中國觀光客
的行程拿來強迫公務員消費,這是怎麼一回事?
取消國民旅遊卡吧!讓應該屬於公務員的不休假薪資,還給他們。政府,請不要再帶頭剝
削勞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