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我還是比較喜歡討論法條
: 基本上是那筆 309 萬(應該是五本五*90基數)有問題,
: 算是消防局[誤發]....
: 因為是 當事人不能請領本職相關給付時,才能由消防局這邊付撫卹金.
: (或本職請領金額,低於此筆撫卹金額,由消防局補足差額)
: ============
: 消防法
: 第 30 條
: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
: 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略)
: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 (略)
: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 第二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 者,應補足其差額。
: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
: 政府核發。
: ============
: 結論? 很簡單
: 不管是退休軍公教,還是以後領勞保年金的退休勞工,
: 退休後,為了家人,好好活著比較重要.............
: 月退休金6萬變2萬遺族撫卹金,然後稱呼你為烈士遺族,有用嗎??
: 要是因為從 6萬變2萬,家又有負債,家計撐不下去,
: 女兒不得不去金錢豹下海當公主陪酒被人幹,
: 真要有這種狀況,政府不知道要怎樣給老百姓一個交代.
: 要當志工,就去當那種解說志工還是服務台志工就好...ok ?
我覺得消防局倒不是誤發,依消防法30條1項因公受傷死亡所給的本職身份的給付,應該
解釋成該給付的要件原因是當事人因為消防法的公務而受傷死亡所給,也就是有獎勵因公
付出的意思。
而月撫慰金是月退休人員死亡時,遺族就能領的,與是否因公無涉,所以本案加發因公撫
卹金應是合理的。
現在說銓敘部函釋把月撫慰金認定是消防法30條的本職給付,忽略了該給付是否帶有因公
犧牲有所補償的性質,實在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