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情如果口說無憑
都是依據雙方契約
包括交付日期
0929交付日期到了
機關都沒位子停
那就跟廠商說好0930交付
屬於雙方合意
差一天不會有什麼問題
或是0929請廠商交付
然後雙方合意停在那裡
然後0930請廠商當個忙開過來
這樣也可以解釋過去
明明很簡單可以處理的事
你在那搬弄法條找民法
鑽研法意..
大哥 你是擔心這個叫圖利廠商是嗎?
任何事情都有比例原則
扯到民法真的太誇張
機關有受到什麼損害嗎?
有需要尋求契約之外
依據民法 主張什麼契約之外的權利嗎?
要是承辦廠商 遇到這種 真的會暈倒
主管八成也會暈倒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民法231條第2項: 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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