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cz973 (吼~~~)》之銘言:
: 考試院最新消息有條文對照表
: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43459
: https://www.nownews.com/news/5389660
: 中央社-2021-09-23 20:17:21
: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考試院今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保障法修正草案,明訂每
: 考試院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
: 為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5
: 考試院說,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訂,公務員每天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
: 草案明訂,如為搶救重大災害、緊急處理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
: 草案也明訂,各機關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健康,輪班
: 另外,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部分,修正加班定義,明定「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
: 為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草案增訂補休假期限上限,並在遷調後得續行補休。如果公務人員因逾補休期限、離職或亡故,導致無法補休假時,也有加班補償結算機制,應計發加班費或獎勵。
: 考試院說,政府及公務員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須即時回應社會民眾需求,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企業的業務性質不同,因此在權衡業務需要及公務員健康權取捨下,草案所訂相關延長辦公時數等規定,無法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
魔鬼藏在細節中....
保障法23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
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
,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
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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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細節1:上班時間=>法定辦公時數.
換言之,機關得視需要,逕為調整公務員上班時段(公務員無拒絕權),
符合每周四十小時的條件.
有事過來忙,沒事要你先下班,或者是拆成兩個班,可不可以呢???
好像沒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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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
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
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
,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
補休假。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補償,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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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細節2:價錢多少,機關說了算,公務員這方,毫無參與及發表意見與看法的機會.)
勞動基準法開宗明義第 1 條第2項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基法1條2項,這條應該符合 "一般社會通念" 的條件吧
機關:公務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要件不足,沒資格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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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
至多為二年。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
職機關續行補休。
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
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
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
之獎勵。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加班費支給基準、第二項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
第三項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各主管機關得在行政
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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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細節3:還是沒有勞方的意見,價錢還是隨機關依照行政院的訂定範圍上限喊
再者,其他四院不一定要參照行政院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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