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不知道這問題應該放哪問才比較有人看到或知道
請問有人知道法律有規定"國外業務不能在工作完之後
私下與客戶見面"這種事情嗎?
事情有點戲劇化,因為客戶第一次來台灣開始就會對我毛手毛腳
告知公司後他們也無法做出任何改變的,再加上客戶不放棄邀約
於是我在客戶第二次來台灣時答應邀約在飯店外面見面
打算跟他親自說明我的感受及其他人的觀感,奏效了,客人聽懂了
但是卻被公司發現我跟客戶私下見面,因而在客人離開台灣後
立刻把我解雇,完全不給我理由解釋,一口咬定我是在和客人策劃壞事情
這根本是子虛烏有的事情,亂栽贓
客人知道後非常生氣,要跟我前公司解除所有訂單及終止合作關係
前公司認為一切都是我的錯,跟客人威脅要告我,前公司根本有雙重標準
因為前老闆娘甚至對我說如果今天是別的客人,他們就可以接受
請問有人知道真的有這項法律規定嗎?我也沒有跟前公司簽過任何合約
請知道的人給我點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