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職後,前公司可以用交接不清為理由扣押薪水嗎? 說要等到問題都問完才發薪。
我在前公司工作滿一年,並在離職日前一個半月就告知離職,
雙方都約定好於103.10/31離職。
離職前也有找人做交接,有拿到離職證明跟退保證明。
前公司的發薪日是每月5號,但在103.11/5沒有拿到薪水,所以我寫EMAIL去問。
結果老闆EMAIL回覆說要把案子的問題全都問清楚之後,才要發給我薪水。
但我急需這筆薪水當生活費,[問清楚之後],這樣沒期限的句子會造成我很大的困擾...
而且前公司跟法律顧問公司簽約合作,財務上也很雄厚,怕在法律上吃很大的悶虧...
小弟請求大家給我意見幫忙~ 非常苦惱中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