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些朋友「非課程規定」關係自身去外找實習工作,
有遇過內容有大部分是對企業營運有利的勞務,
但會是低於基本薪資、無勞健保的情形。
像以下某企業的實習是否要符合勞基法?
http://imgur.com/a/6Yfg5
並非學校課程相關或建教合作的,而是企業自己開的實習缺是否應支薪,
這件事有著各方的討論,我自己也有立場。
但好奇在現有法令下,對於上述所說「非學校課程相關」、「有大部分牽扯勞務付出」
的實習是否有些規範,於是打了電話到台北市勞動局去問相關問題。
*每通電話有10分鐘的通話時間 ,做了錄音與相關逐字稿(逐字稿有刪掉我的一些冗詞)
「公」代表回覆的公務人員,而對話前頭有標註時間點。
先說結論:
1.學校簽約的實習也是會符合勞基法,符合裡頭的實習生規定。
並會簽訓練契約,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相關實習,大學以上無規定實習津貼,但高中職的有規定要基本工資。
2. 若發生爭議,可從經濟從屬性、職位監督、職位關係去判斷是否是勞工。
這邊的意思是,實習內容若有助於公司盈利、主管有指派要負責的事項、
必須某段時間固定到某地,那基本上你就是「勞工」。
不管「實習生」的名義,就是有權要求雇主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如基本工資、保勞健保等。
從以上來判斷一開始舉例的企業實習招募文,應該就有所定案了。
3.若認為自己與公司是事實的勞務關係欲檢舉或要求賠償,可藉由兩途徑:
一個是勞基法(行政法)申訴,可撥打當地縣市政府勞檢處
要求勞檢(過程保密),行政機關會依實際事實判斷,
若公司有違法事實將處以罰鍰。
另一個是民法訴訟,會根據當初雙方契約與實際事實進行判定,
若公司有違當初契約,會被要求賠償。
註:發這篇主要是想跟大家分享,遇到相關的狀況可以有的權利救濟方式。
現在有個現象是,一些企業會招無薪或低薪實習,而實習內容屬於勞務付出。
但這其實都是需要符合勞基法規範,給付基本薪資與保勞健保。
以下是比較冗長的詢問過程
我有順便錄音下來 https://youtu.be/y9nkztrQSZE
/詢問過程從30秒開始
公:「勞動局你好」
我:「我想詢問一些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我現在是碩士生,我自己去校外找實習,不是透過學校簽約的、
不是學校課程規定的,而是企業自己開實習生。
那企業那邊是不是也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他可能只是以實習生的名義,
其實做的事情也算是企業用來勞動生產的一種方式,
那他是不是也要符合最低時薪跟幫我們保勞健保。」
公:「如果提供勞務的話,對啊。」
1:29 我:「所以符合學校課程的那種的話,是不是就不用符合勞基法了。」
1:40 公:「他也是要符合勞基法,但是他可能會依照勞基法裡面有個實習生的規定,
雙方簽訂訓練契約,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在大學以上的話,工資的部分叫實習津貼,
津貼的部分就沒有規定多少錢。如果是高中職的話,他就有規定要符合基本工資。
可能在簽書面契約時,雙方的權利義務要證明清楚。 」
2:19 我:「這是指大學自己去簽約的部份,那假如是學生自己去外面找。
有很多新創公司跟企業自己開實習的缺,企業本身也沒有透過學校去做一個仲介者。
那這樣的招募方式,是不是他們本身就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因為他們在跟學生簽約時大部分也可能是口頭規定,也不太會去講這種權利義務。」
2:48 公:「那這樣可能在去之前雙方就要談清楚」
2:54 我:「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談清楚就不用符合勞基法?還是說」
3:00 公:「如果發生爭議時還是要實際上去看到底有沒有提供勞務、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濟從屬性、職務的關係、職位監督的關係去判斷這個是勞工還是實習的部分」
3:25 我:「所以這邊我們作為實習生要怎麼讓自己有個保障」
3:33 公:「你們雙方的契約最好書面展明,要去之前就先詢問要做怎樣的工作內容、
公司會提供怎樣的薪資(津貼) ,如果可以接受再去,
不能接受就不要貿然的簽署一些對自己不利的文件」
4:00 我:「有時候會發生多了一些非原本簽訂合約上的東西。
一方面是現在有蠻多公司傳統可能是招工讀生 ex行銷工讀生,現在轉為叫行銷實習生,
那他們可能覺得多了一種教育的成分,但說實在到現場時也不一定有。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因為勞基法算是一個最基本的保障,不是一個勞工跟雇主之間談好就行
了,勞基法本身也有講說即使雙方合意能低於基本工資,他還是要符合基本工資。
所以我在想說 ...」
4:56 公:「這部份是沒有錯啦,但公司違反的是行政法(勞基法)的部份,
他可能違法會被處份。至於會不會因為這樣,到時候能這樣去跟他要求一些民法上的賠償
,可能還是要到法院去判決。因為雙方簽署的部分,包含兩部分,
一部分是民法的雙方合意部份,雙方合意的部分就是可能法官說那時候你就自己答應他。
另外一部份就是行政法的部份,行政法就是說不能夠違反勞基法的部份。
所以還是建議說,自己的權利義務在簽署前還是要先想清楚、談清楚再簽。
不然到時候發生爭議,他可能會被處罰,但勞工的全力爭取部分就會比較困難一點。」
6:00 我:「小姐,我再跟您做確認。勞基法算是行政法的一種,
遇到這種情況企業違反勞基法,實習生是可以做申訴的。
那由於說,透過勞基法的申訴,行政機關會對公司罰鍰,
比較難督促企業去賠償實習生該有的薪資。所以實習生自己要」
6:37 公:「要透過司法的訴訟」
6:40 我:「還是要透過當時簽的合約、民法去申訴比較好,
而勞基法是行政機關對於企業的一個規範」
6:58 我:「那在跟你做最後確認,這情況我先不論民法的部分,
而是從勞基法去看這些企業。他們招無薪實習生,內容可能包含了行銷、設計、工程師
的話,都是違反勞基法?」
7:20 公:「有可能」
7:22 我:「有可能是說 有牽涉到勞務、幫公司生產?」
7:32 公:「這可能都要個案去認定,如果說有檢舉我們去檢查雙方的經濟從屬性、
監督的關係,然後判斷」
7:45 我:「經濟從屬性跟監督的關係,經濟從屬性是說?」
7:51 公:「監督的部分是說我是隨時要去,還是不去就不去。
還是公司有規定每天幾點到幾點到哪裡的位置、主管會叫我做什麼樣的事情
或是我只是去那邊看一看,觀察公司的情況,這都是要個案實際上去判斷。」
8:14 我:「因為我現在看到的招募情況就是規定一般的工作時間,
規定週一到週五9:30~6:30就要去,還有規定每週至少16小時,也會規定你是設計的實習生,
明確的說清楚你要負責行銷、活動的企劃(設計實習生實際上不會做這些事,電話當下口誤
==)也規定你不能是媽寶,主管也不會主動帶你,你要自己去想。
像這情況來看招募文,是不是就在違法的邊緣了」
8:57 公:「有可能,但是因為我們是實質上,沒有人去就不會有違法。
有人去才有可能有違法的問題,所以自己都覺得有問題就不要去了」
9:16 我:「那我們假如去了,因為我有一些朋友他可能已經在那職缺上面了,
假如剛開始去時不懂勞基法規定,但去了發現是在不符合勞基法的職缺上,
那他要去做申訴的話,需要做什麼採證比較好嗎?」
9:40 公:「如果在台北市就打電話到勞動檢查處,我們就會派人去實施勞動檢查」
9:48 我:「那他需要先事先蒐證?例如跟主管的對話記錄或是他的一些產出之類的」
9:59 公:「可以在檢查時跟我們檢查的人員說明,檢查人員如果有需要的話再提供」
10:09 我:「那這個申訴、檢查的過程會是匿名的嗎?具名的情況下對勞工是蠻不利的,
會怕主管會不會再找自己麻煩」
10:26 公:「一定會是保密的」
10:30 我:「在申訴、檢舉過程中都是保密的這樣」
10:33 公:「對啊」
*滿10分鐘就斷線了@@
/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