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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動不是公司說了算,
我想這個概念我講了非常的多次,就目前勞基法的概念來說,調動不是企業說了算,特別
這種從台灣到中國的案例,一次三個星期,對員工家庭生活產生嚴重的影響,此種調動的
合理性真的會讓人非常的質疑,所以網友應該先去看幾個東西:
1. 勞動契約中的約定
2. 工作規則中的約定
這兩個如果企業都沒有的話,我真好奇到底是哪一個理由可以要求員工調動至大陸三週,
所以先把這些文件拿出來看看完條款再說。
二、遇到問題最好的方式是蒐證
勞動局與法院其實是一樣的,講求的是證據,而不是『個人感覺的陳述』,所以針對上述
的關閉系統密碼、鎖辦公室限制工作地點、減少工作量(這個蠻好的啊,最好每天減量,
哈)等都要有蒐證及整理,現在的Line就是一個很好的工具,照片上面都會有時間點,如
果可以再加上錄音的話,那就更有說服力了,我多嘴說一句喔…付不付資遣費不是公司說
了算,所以就笑笑的看著對方即可,因為現行的勞動法令不是企業說了算,特別是這種別
有用心的黑心企業,大多數的勞工為什麼不能解決?因為他們的時間都浪費在對罵、不爽
當中,結果就是浪費了保留證據的最佳時機,這一點真的要切記,因為一點用都沒有!
三、如果蒐證確定的話,先勞檢再說:
嘿嘿…如果蒐證正確的話,那當然當然要投訴啊,而且不要調解,因為那是一個『打草驚
蛇』的動作,請先申請勞動檢查,如果罪證確認的話,企業勢必要到主管機關說明,並且
接受裁罰,如我前天的文章所寫,不要笨笨的自己走,一切都以裁罰下來了以後再說喔!
四、運用調解終止合約並要求資遣費:
企業被裁罰了之後,要嘛就是改善,不然就是變本加厲,因此各位真的要隨時準備好蒐證
,不懂的文件不要簽、不懂的事情不要答應,簡言之就是『裝不懂』即可,然後先存證信
函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來終止契約,請記得第6款有30日的除斥期間,所以只要
蒐證的時間30日內都可以使用,這個時候就記得發出存證信函後便申請調解,因為你要利
用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這才是一個合理的過程及方式。
結語:
一是拒絕、二是蒐證、三是舉報、四是調解,以上四部曲,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與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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