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般賣場型態
當初進來時沒有簽訂任何合約
制服部分規定隻字未提
員工守則也沒有寫
一開始每人一套制服,於去年夏季時歸還以舊制服換發新式制服
新式制服做的很糟糕
因為賣場所有人都必須配備一支原子筆,一支美工刀在身上
新式制服底層是洞洞樣式
所以原子筆都會滑出
且當初因為新式制服口袋有上掀的魔鬼氈設計
公司口頭交代統一把魔鬼氈撕除(如同軍中口袋設計)
並說為加強牢固可以自行縫補(原子筆會滑出)
去年年底左右有其他員工離職
並未扣除制服費
今年基本工資上漲
也未提到制服問題
而我好死不死提出離職
公司說制服不用還
會從下個月發薪水的時候扣(就算要還一樣是扣)
個人覺得不服氣
因為當初發制服時,並未說明相關規定
也未公開一件制服的金額
問題
1.依照勞基法規定,不可以直接由薪資扣,且公司制服屬福利,
但我的確有使用,且是以正常情況下使用
(包含公司口頭交代撕除縫補),這樣還可以提起申訴嗎?
還是是我觀念偏差,我本來就該付錢?
(公司制服非量身訂做,舊制服時期都是穿前人的)
備註
去年辭職的狀況是說制服洗乾淨縫好沒破洞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