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關於本人的水桶判決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12-11 23:57:47
※ 引述《s86409 ()》之銘言:
: (4) 編號:#1GkRkoUv (Suckcomic)
: 而且這句吐槽的使用我也不是先例
: 這是出自"銀魂"動畫裡的吐槽句子
在漫吐有一個最要不得的
就是用梗
舉例來講"出包王女很有趣"這個也是銀魂梗
是在反諷的
但是如果不知到銀魂梗 光看字面了話就不是如此
在板務上面對於"梗"是不予以接受的
至少就有判例 我講的就是"出包王女很有趣"在漫吐是違規用法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0:27:00
那我只能給予老建議 有甚麼確定原則最好都寫在板規上而不是事後才說本版有此原則 水桶文應該沒有義務一定要看吧預防重於治療 如果事先有共識版友被水桶也不會有甚麼意見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0:39:00
...就算是現實社會六法全書也沒義務把判例寫進書裡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12:00
我並沒有說要把判例寫進板規裡阿 我說的是"確定原則"寫了大家不就輕鬆愉快了? 依我的例子 版主只要說按照板規"避免使用梗原則" 爭義點還會有嗎?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20:00
本文言明早先判例用梗不予接受.你又表示沒說要把判例寫進去SO?「為什麼當初不把話說完整一點呢?」既然要用典就把典寫清楚些讓人家有個依據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22:00
先前的判例就一定對嗎? 既然漫吐板規沒有這個規定不能質疑它嗎?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23:00
你看.又來了.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24:00
我倒是真的不懂你想表達甚麼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24:00
判例事基於板規與板主討論而決定之判決例連這都不能當作判決依據我真不知道還該遵守什麼好?我從頭到尾都在跟你說今天你錯就錯再沒把話說完整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25:00
該遵守板規阿 判例只是參考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25:00
讓人有誤會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26:00
這篇不就告訴你典故不是人人都知道的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26:00
有的話 請你表達理由囉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27:00
那就告訴他 他不就知道了阿 發言讓人懂是最好的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27:00
對阿.所以你為什麼不在發言的當下就告訴大家你是在用典呢?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28:00
別當作最沒看到我的話.「你不說明白誰知道你是不是放大絕」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29:00
有爭議就由版主自由心證了 但不是一律按照字面解釋這也是我發那麼長一篇文章想表達的事情我有自信我的話是可以讓大部人了解我是在吐槽的但版主只用字面解釋就曲解我的意思 我當然不認同囉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31:00
因為你的字面上意義就是再放大絕阿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31:00
所以我不是說不能只看字面嗎?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32:00
看完你的講法 我只能說你高興就好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32:00
當然我說版主只用字面解釋也只是我的假設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32:00
那我想在看到你發言時.至少我和那位檢舉者是站在少數的那邊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33:00
我花了一篇告訴你在漫吐用"我是在用梗"是不被當作理由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33:00
你就一直說不要看字面要自由心證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34:00
之前"出包王女很有趣"就已經被當作違規了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34:00
我就不知道這東西還有典故當然不知道字面以外的解啊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35:00
有爭議就是版主說了算 我一直都有提到這點阿0.0但大部分的情形是可以寫出原則的就像你想規定不准用梗 就寫在板規裡啊 還有爭議嗎?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36:00
今天根本不是不准用梗.是你用了還不說明造成誤會啊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36:00
請不要迴圈 請看我之前講的"六法全書也不會收錄判例,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37:00
照g的說法似乎不是這樣呢~我哪裡說要收錄判例 我一直都說寫出"不要用梗"這原則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37:00
高文的說法是「我在用梗」不成理由啊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37:00
我好像講的是"我是在用梗"是不被當作理由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38:00
誰跟你說不能用典了?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38:00
我也講了 這個原則沒有任何義務要寫進去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38:00
對阿 你都寫了"不准用梗"這原則 自然這理由就不成立阿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40:00
那就寫說 "在有可能爭議處 請勿使用非直觀語句"阿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40:00
前面推文我是沒講清楚 但這篇文我講得很清楚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43:00
老實講 我看了也不知道你的語氣是在反諷還是用大絕看字面最準了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44:00
你今天板規要只依字義來判定處罰標準 就應該提醒因為那不符合一般人的理解及語用習慣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2-02-12 01:45:00
為什麼要提醒? 過失傷害的條例上面有說"應注意"的原則嗎?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46:00
為了避免爭議阿 你希望還要更多爭議事件發生嗎?過失傷害的例子我不懂 無法回應1.我的原句被你斷章取義了 2.我認為不知道出處也可以懂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50:00
..........這次事件不就是有人不懂才會發生的嗎?我無法理解你那「不知道出處也能懂」的自信哪裡來的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52:00
不太確定你後兩句要問我甚麼只要有人誤解就要被桶嗎? 還是大多人都會誤解才有問題呢?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53:00
就是因為有人不知道你在用典才會去檢舉你讓你被水桶然後這邊才會出現這麼一長串啊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55:00
你上兩行的說法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55:00
我早就說過不知道你在用典的話看上去根本是大絕招而放大絕就是被水桶的原因.所以我完全不能理解你憑甚麼認為大家都知道你的用典.....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57:00
那是你的認為囉 我認為即使沒看過銀魂也能理解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57:00
你又憑甚麼認為「可以懂」?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1:59:00
因為我認為大家不是只會解讀字義的 是會判斷語氣的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1:59:00
然後呢?結果就是你被檢舉了啊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2:00:00
「有人不懂你的明白」這明擺著的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2:00:00
有人檢舉我就代表"全部人"都不懂?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2:01:00
我也想說 如果不是會令"大部份人"誤解的言論我不認為需要被水桶我當然知道有人不懂啊 我再解釋不就好 有需要水桶嗎?你講的話我有些也不明白阿 難道我要去檢舉你讓你進桶XD?
作者: eva05s (◎)   2012-02-12 02:03:00
結案.我引典我沒錯我可以解釋請不要水桶我.晚安
作者: s86409   2012-02-12 02:04:00
我上一行是開玩笑的 不要戰我其實有沒有典故也不是我原本主要的論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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