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378623 (黑雲)》之銘言:
: ※ 引述《Dandimdunk (Dan)》之銘言:
: : 標題: Re: R: 關於婚姻的本質
: : 時間: Sun Dec 1 10:27:04 2013
: : 恩所以你的意思是你支持別人吃屎跟麵包或任何沒被證明不可食用物
: : 因為你要我們有擔當的一起支持近親婚姻
: 如果你認為「因為麵包沒有被證明不可食用所以我吃麵包」
: 那確實,你應該支持他人食用任何沒有被證明不可實用的食物
: 而我要論證的並非「近親相戀不可被改變」或者同性戀和進親相戀都可以被改變
: 我只是質疑,主張「因為同性戀不可以改變所以支持同性戀婚姻」的人,除非他能證明近
: 親相戀可以改變,或者他有其他異於同性戀婚姻的部分,否則他應該一同支持近親婚姻。
這邊亂入做一下補充
「因為未被證明屎不能吃所以必須一視同仁的支持吃屎」顯然違反了一般常識
為什麼會有這種論點? DAN 說明了負面性的因素未被考慮
但顯然在尚未完全窮舉兩者的負面性前, a 無法接受這樣論述的證據強度
我這邊再試著提出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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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一個討論事情的本質:定義
這一連串文章看下來,我認為 a 並沒有對名詞定義理解清楚
首先,同性戀的定義是什麼?
這個很清楚,就是「只能對同性產生生理反應,進而進行性行為的族群」
(這邊的性行為並非刑法通姦罪的狹義定義)
但這邊論述的近親戀定義是什麼呢?
是比照上述的「只能對近親產生生理反應,進而進行性行為的族群」
或是「(只能)心理上愛上近親,但仍然會對其他對象產生生理反應的族群」?
如果是前者
嗯我認為在討論這個族群能否成婚前,似乎應該先證明這種族群存在
不然我們可能也要討論「飛天麵神在人馬座α星創造的智慧生物能否通婚」來救援了
如果是後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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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近親戀的定義是
「(只能)心理上愛上近親,但仍然會對其他人產生生理反應的族群」
這樣就很明顯為什麼不能類比到同性戀上了:「生理」與「心理」的差異
一般而言,心理上要改變會比生理上要改變容易的多
人類可以較容易的轉換心境、改變情緒、去愛一個人後再去恨同一個人
但很難在同樣難度下自己改變心跳、體重、膚色、慣用手、內分泌、以及性向
歷史上、社會上、創作上
多得是愛一個人愛到死去活來,分手後又對另一個人愛到死去活來的
但極少聽說愛一個異性愛到死去活來
分手後卻變成看A片會作嘔,只能對同性起生理反應的
我想我應該不用提供數據證明這兩者的人數多寡吧
所以,問題在於改變的困難度
即使將立場拉到「兩者都可能可以改變」的前提下(姑且不論這個前提事實上是否正確)
也可以推論「同性戀的改變比近親戀困難,需要承受更大的痛苦」
這邊「只能」做了個括號,代表是不是「只能」並不影響推論
並且歷史上的近親通婚也多半不是「只能愛上近親」,而會有三妻四妾等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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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麵包與屎的食用問題
麵包與屎的差別在哪裡?
麵包在氣味、來源、組成等方面,會引起人類生理上的食慾
而屎在氣味、來源、組成等方面,會引起人類生理上的噁心
食用的效用上,吃麵包的效用高過吃屎
所以邏輯上
如果認為屎可以吃,應該同時要認為麵包也可以吃(p->q)
但反之不成立,推論麵包可以吃,不必要一視同仁的接受屎也可以吃(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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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到同性戀與近親戀的狀況
因為改變前者的痛苦程度較後者高
所以支持近親婚姻,應該也要支持同性婚姻
(連較小痛苦的改變也不用做,較大痛苦的改變當然也不用做)
但反之不成立,支持同性婚姻不必然要支持近親婚姻
※按:
其實這邊例子類比也有些不妥
食物是在原本基準上附加效用,是快樂的,會取越大越好
性向改變是要追上原本的基準,是痛苦的,會取越小越好
但既然例子都這樣舉了只能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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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支持同性婚姻者,邏輯上並不需要一視同仁的支持近親婚姻
即使不證明同性戀與近親戀兩者是否可以改變、不窮舉兩者的負面性因素
仍然能夠支持這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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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我支持同性婚姻
因為即使法律上不支持,同性伴侶仍然存在
即使強迫同性戀去娶/嫁一個異性,他也無法滿足對方的生理需求
也多得是「這個臭 GAY 竟然去糟蹋人家女兒」這類新聞與評語
事實上就是,同性戀沒有結婚的權利
他不能跟同性結婚,也不能跟異性結婚
註二:
若真的有所謂不可改變之近親戀,我會支持他們結婚
但不建議他們有孩子,或請他們多生幾胎
因為在少子化社會,他們的孩子有極大的可能性會找不到對象
這是相當痛苦的事情
註三:
性向能否改變我不認為是個重要問題
至少以目前醫學技術而言無法,就該以無法來討論
(請別跟我討論神學技術,信仰並無法改變性狀)
但這個討論就離題了,不在這邊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