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己巳之變一問

作者: aaa8841 (匡國軍節度使)   2014-10-15 18:18:14
其他恕刪。單就「無過犯子弟」試抒見解。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你舉錯例子了,楊鶴是1604年甲辰科進士,楊嗣昌是1610年庚戊科進士,兩個根本
: 不會有任何影響,除非判亂,毛鈺不同,毛文龍死的時候他甚麼也不是,這個才會
: 有影響,影響在哪邊?補生員
: 位置在哪?大明會典卷七十八,選補生員,你完全看錯文獻了,你看的地方是老師手冊
: 那段是一些老師的規定,選補生員的在上面
: 洪武二十九年規定"為本支親屬極刑黜退者"
: 正統元年令生員名缺、許本處官員軍民之家、及社學俊秀無過犯子弟選補
: 換言之毛鈺是不能補生員的,除非他老爸平反
《大明會典》卷七十八,選補生員:
「正統元年,令生員名缺,許本處官員、軍民之家及社學俊秀,無過犯子弟選補。」
此處所謂「無過犯」是指父兄無過犯還是子弟自身無過犯?
個人以為應當作後者解,自身無過犯的俊秀得以選補。以下一些相關規範
一、首先,諸生在各級學校內要遵守學規,過犯之態樣:
《明史》選舉一
太學生:
「監丞置集衍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四犯者至發遣安置。
 其學規條目,屢次更定,寬嚴得其中。堂宇宿舍,飲饌澡浴,俱有禁例。」
郡縣學生:
「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洪武)十五年,頒學規於國子監,
 ……又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其不遵者,以違制論。」
「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廩糧。至正統十四年
 申明其制而稍更之。受贓、姦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
 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廩米。犯輕充吏
 者,不追廩米。……然其後教官之黜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
犯過有分大過、小過,大過又分輕重:犯重充吏者、犯輕充吏者,
這兩種都是黜革、當不成生員的。而犯生活上禁例的小過、不到四犯的,
則是記錄、決責而已。
因此,原引會典例文應指以在社學期間無過犯的學生補生員缺。
二、該條事例是針對社學學生而言:
《明史》選舉一
「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本朝律令。正統時,許
 補儒學生員。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十五
 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然其法久廢,浸不舉行。」
引會典例文的原始內容載於《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二十一,正統元年八月庚午:
「河南布政使李昌祺言三事:
 一、城市鄉村舊時俱有社學,近年廢弛,即今各按察司添設僉事專督學政,
 乞令府、州、縣正官量所轄人戶多寡,創修社學,延師訓之。遇儒學生員名缺,
 即於社學無過犯 高等子弟內選補,庶得學業易成。……」
顯然是社學廢弛,印證《明史》所謂「其法久廢」「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
此時要重新創修社學,那此處所言「無過犯高等子弟」自當指
未來在重修的社學內修業期間無過犯、考試名列高等的社學生能夠補進府縣儒學。
並非說父兄犯罪的社學生不能補儒學生員。
 
綜合一、二兩大點,同樣的解釋方法,清制通用......
《欽定學政全書》雍正九年禮部議准:
「廣西泗城、鎮安二府,現無應試生童,應令外省及本省異府之人,有情願入籍者,
 具呈府、縣,造入煙戶冊,即申布政司咨查本籍。如無過犯,准其入籍考試。」
(太醫院食糧醫生)每届寅、申年,吏目以下各員生由太醫院院使、院判合同禮部
 堂官會考一次。成績為一二等者,如無過犯,依次遞補。
三、那父兄犯重罪又如何:
按《大明會典》卷七十八,考法:
洪武二十九年定「罷閒等項生員」充吏、追糧的規定,按照罷閒原因區分是否充吏,
其中有「以愚鈍犯法等故黜罷」、「為本支親屬極刑黜退」的情形,
不論是本支親屬受極刑或其他處分的要件,都要經過「黜退」的行政程序,
正統四年:
「有犯詿誤、聽贖罪還學。若犯姦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師長、教唆詞訟、說事
 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等項,廩膳追糧解京,增廣附近軍民衙門,俱贖罪充吏。
 其犯受贓姦盜,不分廩增,照例運磚運炭納米擺站等項滿日,發回原籍為民。」
這條也相同,司法審判有罪之後才做相應的黜革。
也就是說,未必每一件「本支親屬極刑」的子弟都必定被黜退,因為行政可能不作為。
尤其晚明「其後教官之黜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
那真的是未必。
回頭來看,袁崇煥斬毛文龍時,說:
「文龍一布衣爾,官極品,滿門封廕……誅止文龍,餘無罪。」
此時他對尚方劍請旨,出諭諸將,等同皇權,
但除了袁崇煥,也未有任何機關做出黜革毛氏諸子的宣告,
還續用毛文龍兒子毛承祚為參將。
崇禎呢,「意殊駭,念既死,且方倚崇煥,乃優旨褒答。」
暴文龍罪是為了安崇煥心,顯然不支持殺毛文龍,後來也以擅殺之罪殺袁崇煥。
不論袁崇煥或中央都沒深加清算毛氏至少兩個兒子的紀錄。
且須注意,「本支親屬極刑黜退」是該等親屬受極刑時已經是生員的子弟才被黜革,
毛承斗(毛鈺)在崇禎二年剛好十歲,應無學生身分,遼東雙島上大概也沒學校。
綜上所述,實在無從推導毛承斗會因毛文龍被誅而無法補生員,
更不能說他補了生員等於毛文龍被平反。
又,有武學的可能性?
明史卷六十九
「崇禎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學官一體考取。已又申會典事例,
 簿記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獎罰、激厲之法。時事方棘,無所益也。」
毛承斗在崇禎十一年補杭州(府學)學生,不確定是否是新設武學生員。
如果他是因此補進武學生員,那前面這麼多都是白說的了。
(但武生員應該不會入國子監)
作者: KoujikiOuji (古事記王子)   2014-10-15 20:24:00
推一下
作者: newSung (全民亂講之全民大悶鍋)   2014-10-16 19:18:00
這篇有點猛,推!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4-10-16 21:04:00
推用功。可是無過犯子弟,個人覺得還是會考量父兄的情況毛承斗應該算特例中的特例吧
作者: aaa8841 (匡國軍節度使)   2014-10-17 00:04:00
王子在下兩篇有說
作者: Hartmann (銀之朔風)   2014-10-19 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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