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letgoof (toletgoof)》之銘言:
: 最近死刑問題鬧得沸沸揚揚,
: 忍不住浮出水面上來說說自己的想法。
: 我念法律系,
: 從我大一進法律系就有教授上課的時候說,
: 很多人念了法律系之後轉而支持廢除死刑,
: 而我就是其中之一,
: 大約是在大三時候才開始傾向支持廢死。
: (但當然也不是所有法學教授都持廢死主張)
: 我以前也覺得殺人償命理所當然,
: 想想那些被害者和被害者家屬,
: 他們到底何辜?
: 當然要將加害者除之而後快啊,
: 對那種最大惡極的人不需要同情,死不足惜。
: 應報的概念早從漢摩拉比法典就有,
: 相信大家都念過「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 但這種價值如果真的是對的,
: 現在的法律條文也就不會是現在這樣了。
: 真的將加害人處死,死者家屬就能得到心靈上的平靜嗎?
: 失去親人的悲慟,真的會因為復仇而得到救贖嗎?
: 對於這點,我不是當事人我不敢說能或不能,但我保留懷疑。
: 法官不是神,不可能知道上帝真實,
: 不管司法制度及司法教育如何改革,都會有無法釐清真相的個案,
: 更遑論人本來就是複雜的動物,法官如何知悉人的內心?
: 所以永遠都有誤判的可能。
: 就像大家同情死者家屬一樣,
: 我們也應該同情被誤判死刑者及其的家屬。
: 更何況被誤判死刑者,
: 他的死亡竟然是經由舉著正義旗幟的司法所判,不覺得諷刺嗎?
: 你可能會說,被判死刑的人大多都該死啊,被誤判的人只是極少數。
: 這種論調在我聽來是像是多數暴力、像是功利主義,
: 是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幸福。
: 當我們今天在談人權,統計數據從來就不應該是理論的依據,
: 它只能增加你思考的廣度,
: 就是為了要保障少數人的權益,我們今天才要談人權不是嗎?
: 我所接受地法學教育告訴我「寧可放過一百,也不可錯殺一個」。
: 而且就算是例如鄭捷這種大家都覺得要判死刑的人,
: 我也不覺得國家或法官有這個權利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 生命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核心價值,
: 如果我們認為我們不能夠奪取別人的性命,奪取別人性命是錯的,
: 為何認為剝奪加害人性命就是合於情理的呢?
: 如果「奪取別人的性命是錯的」這句話是真理,
: 那麼人的生命就不應該因為是否殺了人而有區別,都應該同樣受到保障。
: 很想對那些判死刑的法官們說:
: 「請放下你們對自己身分的驕矜自滿,
: 你們並沒有權利剝奪別人的性命。」
: 當然,我也認為要廢除死刑一定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 像是監獄制度或者是預防再犯問題等等,
: 但在這方面臺灣顯然還是相當不成熟。
您說:
"人的生命就不應該因為是否殺了人而有區別,都應該同樣受到保障"
我的看法:在他殺人的當下,他就不配當人了
您說:
"你們並沒有權利剝奪別人的性命"
我想問:加害人就有權利剝奪別人的性命?
您問:
"真的將加害人處死,死者家屬就能得到心靈上的平靜嗎?"
我想問:如果不處死,被害者家屬心靈又能得到平靜嗎?
您說:也許會有誤判死刑的人,寧可放過一百,也不可錯殺一個
我想說:如果是很明顯的罪證確鑿,尤其實今天的鄭捷,那還是不判死嗎?
因為您所謂的廢除死刑很顯然的也是要放過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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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死刑無法真正遏止犯罪的發生
但是支持廢死的您,又有提出能夠遏止犯罪發生的方法嗎?
加害者的人權永遠被支持廢死的你們保護著
你們完全罔顧被害者的權利,不知道您有沒有發現?
社會上時有所聞:"累犯" 不管是酒駕、性侵、傷害...etc
這些加害人被放出來後又再次的破壞另一個家庭
如果該判死的人因為廢死被判無期徒刑,
透過減刑又被放出來殺人成為累犯,
(當然不能說每個人都會成為累犯,但我相信鄭捷這麼冷血的人會)
無疑的又是破壞另一個家庭,那後來這個家庭的人權您有考慮到,您有關心到嗎?
很顯然的還是沒有!
最後我想說:
我是基督徒,我知道上帝教導世人要原諒人70個7次(永遠的意思)
但是我們只是人,我們是軟弱的,
我們沒有耶穌基督和上帝的大愛,
這就是我們是人,祂是神的原因。
不要以為自己是上帝 可以原諒所有的人 (雖然這是上帝給我們的教導
由其是您的原諒有可能是一種縱容。
一點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