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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台南7歲男童「小翔(化名)」,4年前晚間與父母、弟弟一起返家,在家門口被蔡姓女子
駕駛的轎車撞倒,輾過左小腿導致骨折。蔡女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定
讞,小翔父母另對蔡女提出民事求償,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採信事故鑑定結果,認為小翔父
親下車後未即時關閉轎車車頭燈,影響迎面駛來的蔡女視線,需負7成5的責任;蔡女在車
內儀表板擺放3枚10元硬幣,導致擋風玻璃上反射倒影影響視線,須負2成5責任,經計算
,判蔡女須賠償小翔22萬餘元的醫藥、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事發時3歲的小翔,2014年6月23日晚間近10點與家人回到位於台南市安南區某
巷弄的住處,與爸爸下車走進家門後,小翔想到玩具放在車上,立即折返經過轎車車頭前
方,左轉準備走近左後車門拿玩具。
此時蔡姓女子駕駛轎車從右側駛來,逆向偏入小翔爸停車的車道,左前車身將小翔撞倒在
地,車輪輾過小翔左小腿,導致左側小腿脛骨骨折。小翔父母主張,小翔骨折期間需賴他
人照顧,因創傷壓力症候群產生依賴行為無安全感,因此小翔媽為照顧兒子無法外出工作
。小翔行為退化仍持續中,對入學產生極大不安及焦慮,於夜間哭喊翻滾,焦慮程度經精
神科判定已超越同齡兒童,甚至影響入學後學習,仍接受精神科治療,因此代理兒子對蔡
女提告求償醫藥費、看護費、團體治療等費用以及8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總計167萬餘
元。
蔡女辯稱,她是因小翔爸的轎車車燈太亮,以及儀表板上的硬幣倒影影響視線,才會撞到
小翔,小翔父母原就不應讓小翔奔跑造成傷害。
小翔父母另請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鑑定報告認為,小翔爸的車燈的確影響對向駕駛
視線。不過小翔爸解釋,夜間開車頭燈很正常,當時小翔媽與二兒子正準備下車,所以車
頭燈還未關上,他有拉小翔但沒抓住,但有緊跟在兒子身後。蔡女逆向駛入對向車道,在
儀表板放置硬幣導致反射,才有過失。
一審法官認定,本件事故,小翔可獲22萬餘元的醫藥、看護費等賠償與10萬元慰撫金,但
父母應負9成過失責任,蔡女應負1成過失責任,蔡女應賠償3萬2843元。小翔父母上訴主
張蔡女有4成過失,小翔爸沒關車頭燈,與事故無關。另再向蔡女請求賠償86萬餘元醫藥
、看護、精神慰撫金等。
台南高分院認為,小翔爸的車當時為夜間停放,未能及時關閉頭燈,影響來車駕駛人觀察
視線,當然是肇事因素,而且父母不應讓孩子在巷弄奔跑;事發巷弄雖不寬,蔡女仍應盡
量靠右行駛,在儀表板上放置硬幣也不該,同有肇責。合議庭認定小翔受到69萬餘元醫藥
、看護等費以及20萬元慰撫金的損害,參考事故鑑定結果,認為小翔爸與蔡女應各負75%
、25%過失責任,判蔡女應賠償22萬3668元,不得上訴。
心得/說明:
避光墊還是有用處啦
只是避光墊上就不要再放一些有的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