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這個中文條約的"應認為", 英文版的用字為"shall be deemed to".
: 即"視為"
: "視為"這個法律用字, 在國內法也很常見.
: 以下皆是以民法為例子.
: 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第302條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
: 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第1064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日本視某人為中華民國籍與某人是否確為中華民國籍一點關係都沒有。
: 簡單來講,日本不確定台灣人是否為中華民國籍。
: 你用這個來證明當時台灣人為中華民國籍是有問題的。
視為在法學上叫作擬制
和推定一樣是用來規定狀況不明情況下, 某件人/事的法律地位用的
但他跟推定的不同是
推定是我不知道你的狀況, 所以暫時認定你是A, 如果有證據證明你不是A
則可推翻認定
擬制是我不管你的狀況是甚麼, 我就規定你是A, 此規定不容許推翻
: 託管地公投決議是有過不少先例啦。
: 但請問台灣的歷史上有舉行過關於主權歸屬的公投嗎??
: 公職人員選舉跟主權公投的內容似乎差距有點大。
制憲跟公投是不同的程序, 而且前者確定歸屬的效果強於後者
以美國來講, 在打贏獨立戰爭之後
就是以制憲會議跟批准憲法來確立各州是否加入合眾國
我講制憲, 你講公投, 是你沒搞清楚狀況, 還是認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