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中華民國光復時是在殖民台灣嗎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05-05 11:39:18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這個中文條約的"應認為", 英文版的用字為"shall be deemed to".
: 即"視為"
: "視為"這個法律用字, 在國內法也很常見.
: 以下皆是以民法為例子.
: 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第302條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
: 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第1064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日本視某人為中華民國籍與某人是否確為中華民國籍一點關係都沒有。
:  簡單來講,日本不確定台灣人是否為中華民國籍。
: 你用這個來證明當時台灣人為中華民國籍是有問題的。
視為在法學上叫作擬制
和推定一樣是用來規定狀況不明情況下, 某件人/事的法律地位用的
但他跟推定的不同是
推定是我不知道你的狀況, 所以暫時認定你是A, 如果有證據證明你不是A
則可推翻認定
擬制是我不管你的狀況是甚麼, 我就規定你是A, 此規定不容許推翻
: 託管地公投決議是有過不少先例啦。
: 但請問台灣的歷史上有舉行過關於主權歸屬的公投嗎??
: 公職人員選舉跟主權公投的內容似乎差距有點大。
制憲跟公投是不同的程序, 而且前者確定歸屬的效果強於後者
以美國來講, 在打贏獨立戰爭之後
就是以制憲會議跟批准憲法來確立各州是否加入合眾國
我講制憲, 你講公投, 是你沒搞清楚狀況, 還是認知不足?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1:57:00
制憲的態樣常見於殖民地獨立.就算要制憲, 其新憲法範圍也指限於獨立區域本身.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05-05 11:58:00
美國新州加入也都要經過批准憲法程序甚麼叫獨立區域本身 憲法範圍就是看誰批准了跟區域的狀態毫無關係以美國第一憲法來講, 其實有魁北克省, 也就是現在的加拿大但魁北克省始終沒有批准, 於是美國立國只有13州, 沒有魁北克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02:00
美國是合眾國, 中華民國不是.而且不管以什麼形式. 戰後ROC直接併吞台澎都是違法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05-05 12:04:00
甚麼法? 說來聽聽?合眾國跟共和國 在這方面並無差別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6-05-05 12:08:00
違了什麼法?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12:00
非戰公約(1928)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26:00
@elmotze,如果當代都沒人講話,過了幾十年後,輪到你說三道四?你有比當代的人更清楚狀況? 妙吧。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28:00
樓上要這樣主張的話, 那這串就可以停了.歷史版面也可以全廢了, 因為後人都沒有說三道四的資格?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28:00
當代台灣人可是多次前往聯合國抗議台灣被聯合國推進地獄的確不能比當代台灣人更加清楚了解狀況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31:00
ROC併吞台澎的行為與自己簽署的非戰公約牴觸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32:00
當代台灣人沒本事幹一架,自己獨立,他們的後代更是只能在BBS上打嘴砲了。一代不如一代啊。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32:00
開羅宣言體系"自始無效", 它設定的是一個違法的權利義務.即使把開羅宣言體系視為條約, 也是一樣的結果.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33:00
@elmotze,這串本來就是你們找來自HIGH的啊。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34:00
聯合國抗議發生在1947年2月 然後 二二八發生了 很快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34:00
當代沒人能推翻,後代想靠嘴砲,希望別人出手就更怪了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34:00
樓上是在吵架, 還是在討論??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35:00
討論什麼?英文嗎?條約有沒有效,國際間一直都是拳頭說了算,不是嘴砲。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39:00
那些抗議者要是知道多年後還有人擁護ROC一定很失望吧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6-05-05 12:39:00
還在開羅宣言體系"自始無效",引用的波茨坦宣言表示引用波茨坦宣言的舊金山和約表示還有依據波茨坦宣言投降的天皇表示:不就白幹了
作者: azq1346795 (ika)   2016-05-05 12:41:00
可以再加個中日聯合聲明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41:00
更失望的大慨是知道ROC流亡體制竟然持續了70年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42:00
@goenitzx,那些抗議者要是知道多年後,他們的支持者只剩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6-05-05 12:42:00
條約跟契約一樣具整體性,可以隨人拆開解讀效力喔?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6-05-05 12:46:00
只是要經仲裁或審判才有效,講點類似概念。無主物產權在法律上基本兩種取得方法,一是宣告,二是佔有。若在宣告後無人提出異議即刻取得產權,佔有則是一定時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方於仲裁時無法提出充分證明所有權即可取得產權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48:00
ROC並不是經過仲裁或審判佔領臺澎呢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6-05-05 12:53:00
什麼是宣告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對台灣擁有主權,而台灣的主權政府異議,所以未承認,但也未否認,如果主權方消失自然取得主權。佔有就更無賴了,他只要把異議方打的不敢再異議就成了如果時效內無人異議,而時效過後提出異議,那是沒有用的
作者: Nakata0911 (夏亞 阿茲納布 )   2016-05-05 14:49:00
其實「目前」主張中華民國非法佔據台灣的人在實踐上反而都是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具有主權繳稅、持有國籍、遵守法律並服從憲法義務這樣不就跟國際法原則的「禁反言」違背了嗎?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20:51:00
@goenitzx,elmotze. 台灣之子去美國打過官司了.建國基金有用到,雖然打輸了. 美國不鳥. 但你們要不要申請看看,看建國基金能不能SUPPORT 你們最少去聯合國門口抗議. 別連學長都不如, 一代不如一代啊.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6-05-05 22:11:00
去霸佔聯合國大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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