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中華民國光復時是在殖民台灣嗎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6-05-10 01:12:41
參考資料:
1945年
8月 8日 蘇聯對日宣戰
8月10日 日本向盟軍傳達接受波茨坦宣言之意向
8月11日 蘇聯入侵南庫頁島
8月14日 日本正式向盟軍通告接受波茨坦宣言
8月15日 日本天皇向民眾告知接受波茨坦宣言
8月18日~8月31日 蘇聯入侵千島群島
8月25日 蘇聯全面佔領南庫頁島
8月28日~9月 1日 蘇聯佔領択捉、國後、色丹島
9月 2日 日本簽署降書
9月 3日~9月 5日 蘇聯佔領齒舞群島
1946年1月29日盟軍最高司令訓令(SCAPIN)第667號命令中止日本在齒舞群島
、色丹島、南庫頁島等地之行政權,隨後蘇聯將佔領區併入領土。
舊金山和約(1951年9月8日)
第2條
(b)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c) 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
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1956年10月19日 日本與蘇聯簽定日蘇共同宣言
其中:
日蘇兩國繼續交涉締結和平條約,條約締結後蘇聯將齒舞群島及色丹島移交
日本。
此後宣言中的「條約」從未締結,齒舞群島及色丹島至今仍由俄羅斯實際統
治。
以上全為無爭議之事實。也就是:
事實一 日本國從未將齒舞群島及色丹島「移交」給蘇聯或俄羅斯。
事實二 日本國只在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齒舞群島及色丹島。
事實三 日本在對蘇交涉後取得蘇聯承諾「移交」齒舞群島及色丹島。
問題:日本分明從未將齒舞群島及色丹島「移交」給蘇聯,1956年蘇聯憑甚
麼承諾把該等領土「移交」給日本?
唯一解:蘇聯在SCAPIN-667後主張對該地之主權,日本因接受波茨坦宣言故
「無立場表示意見」只能在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而追認蘇聯之主張,故在
之後的日蘇交涉中請求蘇聯「移交」給日本。
OK,把齒舞群島及色丹島用臺澎替換可有差異?
事實一 日本國從未將臺澎「移交」給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實二 日本國只在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臺澎。
理由同齒舞群島及色丹島,日本因接受波茨坦宣言故「無立場表示意見」只
能在舊金山和約中聲明放棄臺澎而追認中華民國之主張。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銘言:
: : → goenitzx: 那我請問1945託管開始到1948託管結束\大韓民國成立前
: : → goenitzx: 這塊土地的領土主權屬於誰?是韓國人民? 還是託管政府?
: : → goenitzx: 請回答 1945-1948韓國領土主權屬於誰
: : 日本在遞交降伏文書的那刻起
: : 他就沒有"台灣,澎湖,朝鲜"這三塊的主權
: : 波茨坦宣言
: :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
: : 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 : 朝鲜在1945~1948年是歸於聯合國管的
: : 由中美英蘇四國共管
: : 目的是為了要讓朝鲜獨立,但是主要的美蘇日漸分歧
: : 南北最後分裂.
: : 就這樣 意思就是說
: : 1945.8.15二戰結束以後朝鲜就跟日本毫無關係.
: 開羅宣言體系若認定為條約,即形成日本交付台澎予ROC的義務。
:  形成義務和履行義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  每個ROC的男性成年即形成服兵役的義務,履行義務的年齡則因個人而異,
:  並不是形成兵役義務的那一瞬間就已經履行完畢。
:  考慮條約的有效性,並不能只以該條約進行考量。
:  例如ROC在1945年6月26日,簽署了聯合國憲章。(而且還是第一個簽的)
: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
: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
:  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  聯合國憲章在1945年10月24日生效。
:  ROC即不得以威脅或武力侵害日本之領土完整(包含台澎)。
:  自當日起,開羅宣言體系有關中日兩國領土割讓的法律效力失效。
:  而當時,日本還沒有履行"開羅條約",放棄其領土,
: 台澎尚未自日本割讓給ROC。
: (有關領土割讓以條約為依據的部分,之前已經有討論過了。
:  基本上ROC用軍隊去佔領日本的領土,並不代表它自日本取得領土主權。)
: 另外就是ROC自己簽的非戰公約,
:  同樣否決了開羅宣言體系的有效性。
:  一個只對五國有拘束力的條約體系,
:  法律位階上顯然低於多國簽署的非戰公約與聯合國憲章。
: 就算是開羅宣言本身,也表明了:
: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
: 三國絕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
: 要說開羅宣言可以建立日本割讓領土與ROC的義務,
:  顯然是自打嘴巴。
: 本來即使是這個樣子,ROC還是有辦法"光復"台澎。
: 就是由台澎當地的居民進行自決併入ROC。
: 類似處理戰敗國放棄領土的先例很多,可以參考一戰的例子。
:  何況一開始台澎人民還是很歡迎ROC,是ROC自己搞砸的。
:  假如ROC沒搞砸,外國人確實感受到台澎人民併入ROC的意願,
:  他們也沒什麼理由反對。
: 基本上討論二戰後的領土變遷,有兩個原則是必須注意的。
:  第一個是非戰原則,即國家不得以戰爭推行國策。
:  不過這個原則並不是漫無上綱的限制武力。
:  基於抵抗之必要而行使武力為天賦之權,毫無疑問是合法的。
:  為了協助盟國抵抗入侵而行使武力,也是合情合理。
:  要求戰敗國做出包含領土範圍在內的若干限制,
:  還稱得上是一勞永逸的抵抗手段。
:  但是向戰敗國提出割讓領土的要求,很明顯就超出了抵抗的範圍。
:  它的目的並不是確保自身現有的權益,而是擴張自身的權益。
: 第二個是自決原則,即人民有權決定自己應效忠於哪個國家。
: 這兩個原則在被明文化之前,就已經廣泛的被國際社會所認知。
:  威爾遜的14點原則和非戰公約並不是"登"的一聲就冒出來的。
: 想要挑戰這兩個以美國為首所建立的世界秩序原則,
:  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情。
:  開羅宣言體系的背後,就是ROC想強迫台澎的居民效忠於自己,
:  當然不會被國際社會所承認。
: 最後提醒一件基本常識。
: 聯合國並不是國家,其託管或代管無論是否委託何國,
:  都不會改變該地的主權歸屬狀態。
作者: kingcallme (無想肥宅轉生)   2016-05-10 11:16:00
正解+1。所以台北和約才會用"承認ROC統治台澎的現狀",而不經過日本將台澎主權移交ROC的手續(舊金山和約)
作者: Hartmann (銀之朔風)   2016-05-12 2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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