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完美受害者」無助於歷史的和解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7-08-08 12:00:04
※ 引述《Lordaeron (Terry)》之銘言:
: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在日本合法啊, 你討論的人在緬甸.
: 故,在你口中, 她不叫慰安婦, 要換個TERM: 二戰期間日軍性暴力受害者?
日軍也在緬甸你要說二戰日軍沒有攻擊其他國家,在本國才算軍人離開本國怎
麼能算軍人呢?你也凹的態嚴重了
: 將國內法, 延申到被佔領區, 然後還要拗說被佔領的國家沒說非法?
: 哪就是拳頭大說了算囉?
那請舉出緬甸政府的法令阿
: 我又沒說一定要"口木水彎人"
: 而你起的頭就是韓國人啊.
有人在跟你討論韓國人嗎?從一開始就是在講台灣人了
: 我有這"所以只有在日本本島才叫做自願慰安婦?" 先證明一下吧?
你自己說的日本本土,根據二戰前的史實,只有日本本島才被稱之為本土
: 其它我再回:
: 從打你起的頭,就強調她們都是自願的。賺得多到"一年讓日本少一隊艦隊"。
: 而你起頭講的哪位韓國的女仕,就說自己是被迫的。當時人還在緬甸這你是不知的。
日本法院半決敗訴,她是否在緬甸和她是否為合法慰安婦無關
無任何法令指稱僅於日本本土才是合法慰安婦
1937年日本大審院判決案例
: 然後,你又轉套用公娼,來說明制度本身就是公娼,而當時它國的婦女,
: 不過就是人口拐賣去當公娼"而已"。但要不要"做",
: 她們是有自由決定的(被抓去都還有自由? 怪不得被綁架的都還有打電話回家要錢囉!)
: 這種神邏輯。
神邏輯是你
你為甚麼一直要幫日本政府辯護呢?
我從頭都只有說慰安婦是公娼,公娼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做
我並沒有說被拐賣的婦女可以決定要不要做,是你自己一直把犯罪被害人當成公娼
奇怪了怎麼會有人把自己的同胞冠上她根本不想當的職業名稱呢?
最後,我神邏輯嗎?
U.S. State Secretary Hillary Clinton has said the term "comfort women,"
a euphemism for Asian women who were forced to serve as prostitutes for
the Japanese military during World War II, is wrong and that they should
be referred to as "enforced sex slaves."
2012年7月9日美國前總統參選人希拉蕊柯林頓擔任國務卿時於韓國糾正美國國務院官員
禁止以慰安婦稱呼,應該以被強迫的日軍性奴稱呼
原來我和美國總統參選人的邏輯一樣阿,全世界都說不可以用慰安婦來稱呼這些被害人
只有台灣還有人用慰安婦在稱呼,還很驕傲的說全世界的邏輯都錯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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