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bak (good)
2018-04-27 14:59:38※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三、再舉了1994年﹐卡達與巴林海洋劃界與領土主權案﹐
: 告訴你﹐國際法庭還認為﹐不需要雙方簽名﹐祗要體現雙方間意圖﹐就構成條約﹐
: 因為這個案例中﹐祗是給了一個備忘錄。
: 不需要簽名﹐不需要簽名﹐不需要簽名﹐就能構成有效的條約。說三遍。
以這個例子為限來談,王勇是支持中美聯合三公報的
定性,都是屬於條約。
不過,王勇對於「卡達─巴林」領土主權案中的描述,
並不只是說:
祗是給了一個備忘錄,不需要雙方簽名﹐
祗要體現雙方間意圖﹐就構成條約
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另外一個實體行動充當的要件:
雙方間都有意圖同意要將爭端送到國際法院。
王勇,關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研析
http://big.hi138.com/falv/guojifa/201107/331071.asp#.WuLDeYhuaUk
王勇的原文是這樣子寫的:
在"卡塔爾和巴林間海洋劃界和領土問題案"
中,國際法院就認為兩國之間關於將爭端提
交給法院的換文和備忘錄構成國際法上的條
約,因為其創設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那個案例之所以能夠定性為「條約」,主要重點是在於
雙方當事國都「提交爭端的相關資料給國際法院仲裁」,
這個動作才是構成該案例具有條約定性的原因。這個動
作體現了雙方間都意圖透過國際法庭仲裁的條約構成要
件,所以才使得所送的備忘錄等文件可以產生作用。
這並不是說,缺乏雙方間意圖將爭端提給國際法院的單
方面提交備忘錄或換文的動作可以直接構成條約適格。
備忘錄與換文本身不是條約定性的判定原則,而是這個
動作──雙方間意圖透過國際法庭仲裁將爭端提交給國
際法院──的動作,才是關鍵之處。
如果從王勇的這篇研究分析來看,大約是這個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