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二、你說條約必須有生效日、起始日﹐我以國際法庭1978年希臘土耳其愛琴海大陸棚案﹐
: 告訴你國際法庭就是判決條約不需要有生效日、起始日﹐因為這不是條約的必要條件。
這裡有幾個網路連結不知是否跟愛琴海大陸棚有關
1.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GREECE v. TURKEY) JUDGMENT OF 19 DECEMBER 1978
http://www.icj-cij.org/files/case-related/62/062-19781219-JUD-01-00-EN.pdf
2.中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
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中英雙語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5e6900102xrt2.html
3.有關「宣言」簽字與否的效力
http://blog.xuite.net/hoonting/twblog/160086843-%E6%9C%89%E9%97%9C%E3%80%8C%E5%AE%A3%E8%A8%80%E3%80%8D%E7%B0%BD%E5%AD%97%E8%88%87%E5%90%A6%E7%9A%84%E6%95%88%E5%8A%9B
這篇文章中間段落有提到愛琴海大陸棚案的討論,引用如下:
「在《愛琴海大陸棚案》,國際法院準備接受一個
未經簽署的〈聯合公報〉「形成一個國際法協議」,
同時強調真正的議題是主要交涉事件的本質,而公
報即其證明:據此,無論1975年5月31日的〈布魯塞
爾公報〉是否構成一個此類的協定,須依賴公報所表
明的議定書或議事錄的本質;不能僅以該公報的形式
遽下定論。相反的,在決定〈布魯塞爾公報〉所包含
議定書或議事錄之本質時,本法庭必須首先檢視其實
際條款以及其草擬時的特殊情況。」
結論應該是:僅僅「公報」(communique)的形式本
身,並不能決定其是否具有協定之效力。因此,才有
訴諸國際法院之《愛琴海大陸棚案》請求確認。
4.詹勇銘,從國際法觀點分析中日東海大陸礁層劃界爭端解決之途徑1
http://diplomacy.nccu.edu.tw/download.php?filename=445_8e4c51ef.pdf&dir=archive
(需先上google用關鍵字搜尋,再點選下載。無法直接開啟連結)
5.張新軍,法律適用中的時間要素──中日東海爭端關鍵日期和時際法問題考察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create_pdf.aspx?file_no=20090410&flag=1&jo
張文的節選:
P160
就大陸架權利問題和劃界問題的 關係而言,當雙方大陸
架權利主張不同時,權利界限的劃定問題產生的前提是這
兩個權利主張必 須是等價的和相對抗的,並因此導致權
利主張重疊。否則,通過大陸架權利制度已經分出權利主
張之優先順序,劃界將不成為問題,更沒有必要 (儘管
不妨礙)適用劃界規則。日本著名的 國際法學者杉原高
嶺教授也認為,在沒有法的權原的地方不可能有境界的問
題。事實上,在大約30年前的愛琴海大陸架案中,國際
法院就劃界和島嶼主權及其大陸架權原的關係,早已基於
相同的理由做出了判斷。〔原文注14:"……本爭端的
最根本之處,是這些希臘島嶼是否擁有大陸架權原,而劃
界是第二位的問題,有待於第一個基本問題 解決之後,
並以其為參考才能得到解決。"SeeAegeanSea
ContinentalShelfCase(Gree
cev.Turkey),ICJReports 1978,
p.35,para.83.〕
165
綜上所述,關鍵日期所指的正是法律爭端誕生的那一時刻。
確定何時為關鍵日期需要考慮圍繞法律問題的對抗主張在
法律基礎和事實兩個方面的具體情形。當雙方的主張在法
律基礎上對立分明的時候,即使標誌雙方分歧的事件只是
標誌性或象徵性的(如條約的訂立或單方聲明),也已經
足以構成與爭端相關的重大事實並依此確定關鍵日期。相
反,在對抗主張的法律基礎不明的 情形下,象徵性的行動
對爭端的形成不是決定性的,必須視案件背景和具體事實
進行判斷。
P166
綜上所述,在國際法上,關鍵日期的意義不僅意味著排除關
鍵日期之後的事實或行為對權利主張的效力,也意味著當關
鍵日期前後法律發生變化時,排除關鍵日期之後的法律。國
際司法實踐沒有就爭端發生之日和爭端解決之日的法律適用
問題做出過判斷,原因在於這兩者之間的法律沒有發生變化,
關鍵日期前後法律一致,沒有排除後者的必要。
6.韓逸疇,時間流逝對條約解釋的影響
http://119.254.211.107:8117/qikan/1510160008.html
韓文的節選:
在1978年"愛琴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首次明確提
出對"領土地位"一詞做演變解釋,是因為該術語具有
"一般性"和該條約的"持續存在"。在2009年"關於航
行權和相關權利的爭端案"的判決中,國際法院認為:
"一方面,在《公約》第31條第3款(b)項的意義上,
當事國的嗣後慣例可能導致偏離締約方默認的原有意
圖。另一方面,在有些情況中,當事國締結條約的意
圖是……賦予所用術語……一種能夠演變的含義或內
容,而不是一種一旦確定即永不改變的含義或內容,
以便除其他方面外為國際法的發展留出餘地。法院認
為,如果某術語是一個通用術語,當事國當事國必然
意識到其意義很可能隨著時間而改變。如果當事國也
意識到締結的條約要持續很長時間,那麼就可推定它
們意圖使該術語具有演變的含義。換句話說,如果認
為某術語是通用的,就會產生根據條約適用時的意義
進行解釋的推定。法院還指出,任何演變的義務"必
須被理解為具有每次條約適用時的意義,而且未必是
它們的原意"。
7.吳卡,條約解釋的新動向:當代意義解釋對當時意義解釋
http://m.99wenku.net/Content/Show/1002916031.html
吳文的節選:
在"航行權案"中,國際法院說明了為什麼要將條約用語
的"一般性"作為條約當代意義解釋的條件。在該案中,
為了支持哥斯大黎加提出的應對"商業"作當代意義解釋
的主張,國際法院援引了1978年愛琴海大陸架劃界案,
指出它在該案中是"基於下列理念"來判案的,即"當締約
國在條約中使用一般術語時,其必然已經意識到這些術
語的含義有可能與時俱進,而且條約已經締結了非常長
的時間或者說具有'無期限性',作為一般原則,必須據
此認為締約國有意使這些術語的含義具有演化性。"由此
可以看出,之所以將條約術語的"一般性"作為當代意義
解釋的條件,是因為國際法院認為,在條約中如果使用
"一般用語",就可推定條約當事國在締約時就有讓這些
術語按照發展演變後的含義進行解釋的意圖,從而使這
些術語本身具有演化性,進而必須按照其發展演變後的
含義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