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銘言:
: ...
: 至於官僚跟皇帝的關係,我覺得比較類似於僱傭關係。就是官僚為皇帝提供一定的勞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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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報官僚,而這個薪水是官僚應得的權益,不可以不發薪水。有
: 爵位者的權益是裂土與食邑乃至於一定的政權,官僚的權益是薪水,兩者都是不可任意奪
: 取的,但是食邑權則跟現在的財產權比較類似而已。
: ....
天差地遠。
民法第 487 條規定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
約。
乍看之下符合上面所述,「官僚為皇帝提供一定的勞動...
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報官僚...」
史實上真是這樣? 大明朝皇帝下令在公開場合打官員的屁股作為懲罰,這在現代的
「僱傭關係」當中,雇主可以合法這樣幹? 其它像是個朝代皇帝對官員下: 處死、
無期有期徒刑、充軍等等的,現代哪個雇主可以合法這樣幹?
就財產來講,各朝代皇帝可以合法罰俸(扣薪水)、抄家等等,現代雇主可以這樣幹?
所以說皇帝和官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和現代雇傭關係中的雇主與雇員「天差地遠」!
另外說到發薪水,就不能不提到大明朝皇帝用大明寶鈔當作官員薪水的部分。
然後收稅的時候不能繳交寶鈔。這不算惡意扣減官僚薪水?
皇帝「受命於天」,從而對全國人民有立法權和司法權,而現代雇主對員工的各
種指揮命令權限僅源於勞動契約,還要被國家的各種法律和規定限制,權限遠遠小
於皇帝。所以用僱傭契約形容中國皇帝和官僚之間的關係是相當不適當的簡化類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