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中國士大夫沒有積極爭取權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10-03 16:00:57
※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銘言:
: ...
: 至於官僚跟皇帝的關係,我覺得比較類似於僱傭關係。就是官僚為皇帝提供一定的勞動與
^^^^^^^^^^^^^^^^^^
: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報官僚,而這個薪水是官僚應得的權益,不可以不發薪水。有
: 爵位者的權益是裂土與食邑乃至於一定的政權,官僚的權益是薪水,兩者都是不可任意奪
: 取的,但是食邑權則跟現在的財產權比較類似而已。
: ....
天差地遠。
民法第 487 條規定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
約。
乍看之下符合上面所述,「官僚為皇帝提供一定的勞動...
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報官僚...」
史實上真是這樣? 大明朝皇帝下令在公開場合打官員的屁股作為懲罰,這在現代的
「僱傭關係」當中,雇主可以合法這樣幹? 其它像是個朝代皇帝對官員下: 處死、
無期有期徒刑、充軍等等的,現代哪個雇主可以合法這樣幹?
就財產來講,各朝代皇帝可以合法罰俸(扣薪水)、抄家等等,現代雇主可以這樣幹?
所以說皇帝和官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和現代雇傭關係中的雇主與雇員「天差地遠」!
另外說到發薪水,就不能不提到大明朝皇帝用大明寶鈔當作官員薪水的部分。
然後收稅的時候不能繳交寶鈔。這不算惡意扣減官僚薪水?
皇帝「受命於天」,從而對全國人民有立法權和司法權,而現代雇主對員工的各
種指揮命令權限僅源於勞動契約,還要被國家的各種法律和規定限制,權限遠遠小
於皇帝。所以用僱傭契約形容中國皇帝和官僚之間的關係是相當不適當的簡化類比
作者: gary76 (gary=yrag)   2021-10-03 16:26:00
中國的皇帝其實等同於人格化的法律另一點,明朝皇帝對官僚作出的任何處罰,包括廷杖,抄家等,全是基於現有的法律條文作出的處罰,不完全是皇帝想怎樣就怎樣做,都需要有理據,但大不敬本身就屬於一個口袋罪,是用來威懾百官的核武器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21-10-03 18:13:00
不要說過往的君主專制時代,現在的公務員關係也不會被視為僱傭關係或勞動關係 原因在於純粹的勞動或僱傭契約從屬性並非國家與文官之間的那種身心從屬性可以比擬在中世紀 君主、領主與附庸的關係確實一度被定性為私法約 但是在三十年戰爭後 國家統治高權的概念被建構了之後 基本上「統治權」和基於統治權所生的「職務」在羅馬法 和繼承羅馬法的大陸法系 就將公權力視為神聖物 而不得作為契約的標的 而授予 要注意的是 這跟委託行使公權力是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完整的職務 後者是任務
作者: Atropos0723 (Atropos)   2021-10-03 19:35:00
其實這也就是為何公務員不得兼職的原因國家與公務員的關係是特殊的,公務員應該全心全力戮力公務,倘若允許兼職,代表公務員身心並非全然奉獻給公權力。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21-10-03 19:55:00
是的 這就是德國以黑格爾的完全理論作為國家應終身照顧公務員之生活的贍養原則的理論基礎 而在現實面來說保持公務員享有較高的待遇所支出的人力成本 也比不上把公務員的經濟收入安全問題甩鍋 讓整個社會承擔公部門因為待遇低 人力素質下降 以及貪贓枉法所帶來的損失光一個貪贓枉法問題就很嚴重了 明清兩代已經實踐一次了而開放兼職這種看似比較沒問題的方式 其實背後還是有潛在的弊端存在 光是要如何讓公務員專心公務 以及利益迴避 所需耗費的成本就高於保持較高的待遇了這也是先進國家多數仍然維持禁止堅持 或極有限度地開放擔任非營利的NGO職務的原因 扯上營利就沒完沒了了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21-10-07 06:27:00
我說句話喔 我覺的要分開看 因為當時的法律 皇帝對所有人基本都是可以處死的 並不限於勞動關係怎麼說呢 這處死和雇傭關係是沒關係的 就算無故傭關係也不影響可能被處死的情況處死主要是君權 而君權不限於雇傭關係....另外你要說法去說私有財產 商鞅變法中就有路不拾遺的情況了應該可以推到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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