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別鬼扯了, 自+由, 起碼東漢就出現了
: : 最遲到唐宋就已經發展出自由自在的意思
: 但是古人(古籍中出現的)講的「自由」,跟今天你跟一般人講「自由」的涵義不同。
: 如王安石曾寫過某詩句:風吹屋簷瓦,瓦落破我頭,我不怪此瓦,此瓦不自由。
: 說明這片瓦沒有自主決定的能力,砸(如果瓦是人,形同侵犯)王安石,莫怪莫怪。
: 而今天一般人聽你講自由,是日本人的和製日語的翻譯freedom/liberty背景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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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 證據在哪裡?
: 今天,至少在台灣(中國就不一樣了),我們一般人(經由學校教育所教的對「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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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是自由以不侵犯別人的權利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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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證據何在?
此外,何謂「侵犯別人的權利」?
反之,單是網路上就多的是文章(不少出自我國人自己)在感慨:
臺灣人太自由了! 比__國人(例如美國)還更自由
一類的。
例如下面網路連結所示的文章,所在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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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真的懂什麼是自由嗎?
零靈眉 16 Dec, 2013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5762/101864
……
台灣很自由,很多外國朋友喜歡來台灣玩甚至定居,第一個原因是「好方便」,第二個原
因就是「好自由」。
到底有多自由呢?來自美國的朋友O說,在美國,如果臨檢時你沒有把手空出來、讓警察
覺得你沒有帶攻擊性武器,警察有權用武力制壓你,你也沒有權利上媒體鬼叫說警察侵犯
你人權;在美國,你可以在網路上罵總統沒問題,但你如果罵美國,很可能沒多久就會被
當局「關切」。
可是有時候都會覺得,我們是個自由的社會,但我們真的知道什麼是「自由」嗎?
在台灣長大的我們,只知道我們自由的界線是:「以不妨害他人的自由」為前提。
所以社會上充斥著「我這樣做為什麼不行?我妨害了誰了?」如此這般的「自由言論」,
尤其是網路上更是隨手可得。
例如討論跨文化戀情,有些台灣女生喜歡跟外國白人男性交往,於是被網路鄉民戲稱為「
ㄈㄈ尺」(其實是CCR : Cross Cultural Romance),鄉民甚至會說:「外國的性侵犯實
在是太傻了,來到台灣就有一大堆ㄈㄈ尺搶著上。」(摘自偽基百科)
討論同志婚姻:「既然有勇氣出櫃,就要有勇氣承擔別人對他們的異樣眼光,指指點點,
甚至歧視的眼光啊,他/她們有選擇權製造社會亂象,難道我們就得無條件愛他們嗎,我
們沒有這個義務吧!」(摘自臉書)
也許你覺得「這有什麼?反正就是講講而已。」
……
***
批踢踢快樂寫得好像臺灣人普遍都很清楚(個人)自由的「適當範圍」似的。
這個謬誤光是打開電視看新聞或者網路上搜尋一下相關文章,就能看到一堆
反例。
最好自由或者各種權利的界線,一般人就有普遍共識或者能清楚辨別。
這麼簡單的話,我國法院就沒那麼多審判業務了。
例如下面這則關於言論自由範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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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嘴別那麼臭留給人探聽」判無罪 法官:尖酸但仍屬合理評論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167534
2024-08-17 07:15 聯合報/ 記者
游明煌
/基隆即時報導
邱女在臉書社群軟體的某個口罩團購交流社團,在某人的暱稱之留言板上,貼文「希望你
好好刷牙,好好的人,請不要嘴巴那麼臭。留點給人探聽,免得以後18層嫌太淺」,被控
妨害名譽。法官認為,邱女是針對訴人所張貼文章回應,出於一時忿激而為的情緒發言,
用語雖尖酸苛薄,但仍在合理評論範圍。
…
***
罵人? 一般人的理解應該是「侵犯他人權利」吧?
但是上面新聞報導引述法院判決內容顯示,法官認為這個罵人個案當中,罵人者
並未逾越其言論自由的範圍。
所以?
在臺灣,一般人都能夠有效判定批踢踢快樂上面所謂的:
自由以不侵犯別人的權利為限度
當中,「不侵犯別人權利的限度」所在?
請不要扭曲現實。
: 中國粉紅則沒有這種觀念,所以要抨擊外國「無言論自由」的舉例常很荒唐,比如常質問
: 說,看到新聞報說你們台灣有人在網路上說某天要去殺了蔡英文,為何犯法被警察調查?
: 你們不是說要有言論自由嗎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