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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務運動時期,引進新式企業需要巨大的資本。可是除了政府,民間根本沒有能提供如此
龐大資本數額的金融機構。中國傳統的集資辦法是透過個人關係網絡 (包括以宗族及地方
寺廟組織的名義成立控產集。由於所需的資本過於龐大,遠超中國傳統生意的規模,
不可能僅從個人關係網絡籌集得來。因為傳統中國沒有法律保障的結算信用制度。只有個
人信用存在,而沒有制度化的信用。雖然中國普遍存在使用契約或合同的傳統,但是沒有
強制執行合約的法律保障。如果發生合約糾紛,立約雙方只有尋求其庇護人來解決糾紛。
個人信用是依賴庇護關係運作的。個人信用的世界,不可能建立起獨立的金融市場,所以
集資的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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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倒是很有趣
明明中國就有朝廷官員、官僚系統、審判機關
結果卻沒有法律保障的結算信用制度
合約糾紛雙方只有尋求其庇護人來解決糾紛
難道官府衙門形同虛設?
這種情形之下,集資辦法似乎就落後洋人
只能用官督民辦來發展實業?
想請益中國手段真的真的就落後洋人
也無法提供強制執行合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