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審判決,還不一定是最後確定的結果。
判決理由的重點,用白話的方式,簡單說就是如下:
1.法院認為委託契約無效部分
(1)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就當作買賣契約成立。
(2)沒成交,也要付報酬。
2.原告也沒舉證被告有另外委託永慶房屋銷售。
3.縱然依契約,要被告同意才算收下定金。 但被告沒同意。
4.被告沒簽買賣契約,是因為原告該負責的事:
(1)原告公司職員騷擾。
a.職員于梅芳知道底價後,透露給同業楊景麟。
b.楊景麟從晚上8點敲門到晚上10點...。
c.楊景麟、于梅芳 假裝是買家。
(2)原告公司職員于梅芳洩漏底價。
被告當然不願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