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一個判決說違法取得同意可以有效的?
: 要不要我幫您查一下啊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 判決明明說的就是計算同意比例之分母問題
: 什麼時候變成違法的手段取得同意
: 現在的鄉民都是習慣自己捏造證據的嗎?
略
: 更新條例第29條第3 項,該辦法係為規範權利變換計畫應表
: 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程序,並非用於規範都市更新實施
: 者報請政府機關核定事業計畫之擬定程序),被告據以主張
: 所有權人數依土地登記謄本上之登記名義人「蔡九母」1 人
: ,作為列計基準,殊無可取。從而原處分以死亡者蔡九母1
: 人為所有權人,列入計算同意比例之人數於法有違,系爭更
: 新案同意者8 人,未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 項規定之比
: 例,故原處分違法。
噢,我的錯,my bad
至於判決最後一句,還有結果到底如何
我想應該就如同我說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