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之銘言:
: 文林都更案行政程序違憲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
: 2013.04.26 04:18 pm
: 大法官今天作出709號解釋,宣告文林苑等3件都更案不符正當的行政程序,都市更新
: 條例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及「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
: 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等相關規定違憲,應在1年內修法,否則失效。
: 【2013/04/26 聯合報】@ http://udn.com/
: 憲法法庭大法官剛剛作出解釋
: 重點一:都市更新條例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及
: 「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等相關規定違憲
: 所以:程序上不能先斬後奏,同意比率也要重訂
: 重點二:限一年內改正,否則本條例失效
: 送啦~~~~~~超爽der 內政部說沒違憲被打臉打超大
: 自由市場萬歲啦,政府介入滾啦~~~
不用高興得太早啦
關鍵的第22條和第36條大法官根本沒宣告違憲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考其立法目的,一方面係為落實推動都市更新,
避免因少數人之不同考量而影響多數人改善居住環境、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
之權益,因而規定達一定人數及一定面積之同意比率,即得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另一方面又為促使居民事先溝通協調,以減少抗爭,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以順利執
行,同意比率亦不宜太低……其目的洵屬正當,且以一定比率之同意規定亦可達成上述
立法目的。又查上開規定之同意比率均已過半,並無少數人申請之情形;而斟酌都市更
新不僅涉及不願參加都市更新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亦涉及重要公益之實現、願意參
與都市更新者之財產與適足居住環境之權益,以及更新單元周邊關係人之權利,立法者
應有利益衡量空間;且有關同意之比率如非太低而違反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當屬
立法形成之自由。立法者於斟酌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程度、社會情狀之需
要及其他因素,而為上述同意比率之規定,核屬必要,且於相關利益之衡量上亦非
顯失均衡,自未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
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
之。
(簡單講這裡同意比率的高低是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啦,只要過半大法官就不管你啦
所以只要其他同意戶意見不變,王家還是一樣要被拆啦)
...............................
聲請人之一據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九0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指摘九十七
年一月十六日增訂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有關「所有權人不同意公
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之規定違憲乙節
,經查該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上開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
等指摘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
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巿、縣(巿)主管
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及九十七年
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意旨相同)中,有關授權
實施者得代為或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並課予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義務
之規定違憲乙節,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均未適用該項規定,自亦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
客體。綜上所述,上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簡單講台北市政府的強拆違不違憲,在這這個判決中非爭點,我大法官不受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