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建商今後不得收取接通水電、瓦斯配管費用

作者: betteryu (叮爺)   2014-08-14 10:53:13
※ 引述《coinwks (0000000)》之銘言:
: 1.來源連結:http://www.i4home.com.tw/p2-1-1.php?ID=208&GroupNo=56&go_page=1
: 2.內容:
: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2014年8月5日頒佈行政命令,
: 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
: 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
: 補充規定
: 內政部表示,補充規定如下:
: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
: 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
: 約訂約日在2014年5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02251號函示(未含當日)
: 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
: 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
: 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
: 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
: 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2014年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553號
: 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
: 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
: 內政部表示,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
: 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
: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 3.心得或感想:
: 是不是預售屋於8/5以後簽約的才不需收瓦斯費?
: 無法追朔已簽約且尚未完工交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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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號以前 水、電外管費從其約規定,之後,建商一律不能收水,電外管費。
作者: betteryu (叮爺)   2014-08-14 10:55:00
2/27 以前 瓦斯內管、外管從其約規定收費。以後 內管不能收,但外管從其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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