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
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
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再加上土地法96條可規範齒有房屋數量
還有94條與97條限制租金
台灣的土地法真的有完整的居住者正義
只是政府跟司法機關
沒有依法行政依法辦理
真正落實就真的好玩了
土地法29條可以強制出售,還有徵收超過的土地耶.....
真是太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