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dakyu (青蛙騎士 瀬戸幸助)
2016-06-28 22:33:05阿嬤之前住在新店某公寓的五樓
上面有頂加
可是阿嬤說是“合法的”
她說台北縣曾經規定
頂樓可以合法加蓋一定比例的面積
他們下面的面積大約40坪
上面加蓋範圍約12坪
其他部分有留空
曾經住過人
但我查不到當時曾經合法的記錄
只知道該房子與頂加在71年蓋的
真有所謂合法加蓋之事嗎?
作者:
gunya (拎北愛說拎北你管拎北)
2016-06-28 22:54:00蓋之前讓市長剪綵即可
有 這種加蓋是當初蓋房子就直接把違建跟主體共構了當年有錢人找建商蓋的時候 給點好處就可以多一層這種要拆也沒辦法 會破壞結構 只能打穿牆壁變成不能住這種類型的違建甚至連電梯都有通 幾乎就是多一層頂樓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6-28 23:01:00沒有,google一下就知道了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6-28 23:04:00我倒是希望政府努力實現競選支票,努力都更市容太醜了
作者:
mrschiu (布萊恩的老婆)
2016-06-28 23:28:00只要規定頂加要美美的就好...反正只要好看...都更重蓋不一定會變美的...三重那邊一大堆新蓋十年的大樓中永和也是也都是都更沒多久和鐵皮屋看起來根本差不多...說好的都更比較美在哪裡?...
作者:
HSTim (科科)
2016-06-28 23:34:00明明就有 當初雙北市也不少有去申請的阿但樓上的登記名目就不太一樣了
作者:
ciswww (Farewell)
2016-06-29 03:02:00營建署1984年修改建築技術規則,將樓頂違章建築合法化;新通過修正規則對屋頂搭建構造物的規定為:簷高不得超過二.五公尺,面積小於屋頂平台總面積三分之一,且未超過卅平方公尺;並須經過建築師鑑定為安全無虞且無礙屋頂平台之防火及逃生避難者。台北市也有類似規定,而且是北市先開始的,現在太晚,odakyu有空再說
作者:
HSTim (科科)
2016-06-29 08:57:00我比較想知道現在還能不能申請....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