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o (hi)》之銘言:
: 酸民本來就是什麼都能酸
: 只知道到處酸什麼都不懂甚麼都不會
: 也不知道甚麼是好甚麼是壞
: 大陸目前民用住宅,依物權法 149 明確規定時間到自動續期
: 而很多酸酸最得意的台灣永久使用權,又是怎麼回事呢?
: 依台灣憲法143跟土地法10
: 都明確規定了台灣土地上級所有權屬國家,下級所有權才屬人民
我用關鍵字 "物權法 149 續約" 大致上得到如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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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只要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續期申請,
其使用權就自動延續, 而無需土地主管部門的批准。
這既可以給使用權人提供穩定的預期, 以免擔心申請被駁回後無權使用土地的後果,
也可以防止批准機構的潛在尋租風險。
關於住宅用地自動續期的時間長短問題,
永久續期並非當前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
因為永久續期既不符合我國《憲法》和《物權法》等確立的經濟體制,
也不是保護公民財產權的必要之舉。
一方面, 現行法確立了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制,
城市土地歸全民所有。
但永久續期就意味著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永久使用權,
變成了事實上的所有權。
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本質來看, 其屬於法定的用益物權,
不能將其認定為一種無期限限制的權利,
否則就是混淆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內涵和性質,
違背了現行法確立的經濟體制。
另一方面, 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
並不必然要求採納永久續期的方式。
因為, 確立自動續期規則, 不能僅僅考慮住宅的所有權人,
還要考慮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特別是國家作為所有權主體時在保障基本民生、調節社會財富分配功能上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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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續杯, 但是不是喝到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