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串看下來
發現幾近9成版友(不論回文的還是推文)
對紅單缺乏基本常識
簡單解釋一下運作原理
不過這裡我盡量講白
如真有需要我再調整用詞
1.什麼叫紅單
紅單是權利合約,不是商品買賣合約
正確來講,比較偏向是工程委建合約+土地交易的意向書
而且因為是意向書
所以在後續合約付訂成立之前
雙方都沒有屢約義務
故建商會收取費用並轉訂金
就是轉入後續的委建合約訂金
只是何時轉入讓委建合約生效
完全控制在建商手上
(最簡單的就是看何時繳印花稅)
合約的架構
是建立在持分土地的買賣
與委託建造兩個主要項目
因此紅單可不可以買賣
單純就商務程序而言,是可以的
因為他是合約,就有讓渡的可行性
只是在買賣之前,必須先確認合約是否存在或生效
在不動產遊戲規則裡
交易的物件都須要有稅籍
而紅單因為沒有使照
就沒有門牌,也沒有稅籍
故這也是政府下手的要點
稅稽處是可以參考下一手的交易合約跟貸款額度,但基於不動產交易可以因為合約內容不同
而影響到合約估價,致解釋空間會比較多,也有失公允
2. 什麼是委建合約?
買方是甲方,建商是乙方
合約架構明述由甲方委託乙方執行施工
並按照工程進度收取工程款
註:另一種寫法是在現有的成屋買賣合約,加註未來交屋期限,所有的交屋款原則上是在使
照取得之後才收錢,這種就不能算委建
建商普遍希望開委建合約
首要就是可以收工程款減輕現金周轉壓力
其次是不屢約的責任比較輕
由於合約架構是土地買賣跟委託建造
而土地又已經拿去擔保土建融資
一旦建商破產跑路
買方就是拿到沒蓋完的地上權
土地則因為求償順序會在銀行手上
這時買方就公親變事主
變成要自己去找下一個包商
來續行這個委建合約
最後再跟銀行洽議債權問題
不然想處分這個沒有土地又沒有稅籍的地上權,非常困難而且就等著被下一手宰
(其實銀行都懂這些商務遊戲規則
不懂的是買家,而銀行會利用買家的不懂來牟取殘餘價值,才會造成那麼多不必要的糾紛)
3.回到這篇新聞
看起來過的有點急就章
一個沒有稅籍編號
而且本來就允許讓渡的合約
要如何逐筆納管?
如要納管的不是指合約,而是意向書
那就更有意思,靜看如何編列遊戲規則
最基本的問題是
意向書根本上沒沒有強制責任
(敘述寫法多半是把一件事分成數個階段性目標,雙方就每個目標訂出要做的事
當第一個階段雙方都完成了協議要做的事,才會進入第二階段, 倘若一方沒有做到承諾的事
,或是雙方無意願續行,這個意向書的目標跟進度就無限pending也不會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