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版上有經驗的強者
近日看了一間房感覺不錯 也下了斡旋 跟房仲說明我的條件
不過屋主態度強硬 想比原本講好的XXX價格再多一點來賣
最後房仲的契約變更同意書上
寫成:此金額為屋主"實拿"之金額
當下看到這邊覺得很奇怪 我後來說先暫停
想請教版友 假設已經議定好是一千萬的房價的話
該怎麼寫才能避免我幫對方付那些該繳的稅金?
PS:我當下看到這個條款直覺反應是既然對方是"實拿"那不就代表因為房屋過戶
對方要付的土地增值稅 綜合所得稅 賣房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印花稅
仲介費用都灌到我身上 這樣對方才會是"實拿"一千萬?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錯誤嗎? 還請各位版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