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的確是case by case,
想請教一下,
我名下同時有掛1及掛4(一房),且掛4己經超過1年半,目前準備申請新的一筆房貸(二房),
目前增貸我己經用掉不少,(生活費,投資等)
這樣放貸銀行要求我掛4金額還要和原本金額一樣,是不太合理的,掛4名目是周轉金。
我進行生活費周轉是OK的,考量我的情況,我是不是只要報證明我的二房的頭期和掛
4無關,即可。
謝謝。
※ 引述《SaiWan (saiwan)》之銘言:
: 借標題問一下,如果我有房屋增貸掛4的週轉金,現在購屋要新申請一筆房貸,針對這個
: 之前的掛4週轉金。如果是投資股票的用途,
: 是不是提供房貸銀行,股票市值「大於」借款週轉金餘額的證明就可以?
: 還是還會去看說那時候買的股票之類的?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