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stSad:不然你是想做多久? 12/23 15:21
→ JustSad:試用期隨叫隨走並不違反勞基法告誰啊? 12/23 15:22
都民國幾年了還有人這樣認為...
看來台灣勞工被愚民教育的頗成功...
勞基法早就規定沒有"試用期"這種事了
就算公司要你簽公司自己的內規合約
也會因為跟法律牴觸無效
所以只要有實際上班,那怕是只有做一天,
公司想要Fire你,依法要先通知你併發給資遣費
法定的通知時間是以到職多久來區別
到職3個月內只需要1日的通知,也就是今天通知你,明天就可以不用來
但今天有來就要發今日的薪水
到職3個月~1年=>10日的通知期
到職1年~3年=>20日的通知期
到職3年以上=>30日的通知期
通知期是適用勞資雙方的~所以如果勞工想離職
也是依你到職多久來看,你需要幾天前通知資方
所以如果勞工未滿三個月~只要一日前告知資方,就可以離職了
以此類推,10日、20日、30日,只要有在規定的日子前先通知
資方不能用任何理由刁難不給離職(只能動之以情~請你晚點走)
資遣費的部分,只要有資遣就要給
每工作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假設月薪3萬做了2個月被資遣
雇主就要付月薪的一半=15000 再除於到職月份比例 2/12 = 2500元 的資遣費
真實案例:
我有個朋友去年換工作,7月1日開始上班,月薪32000元
公司一開始也是說有試用期,結果趕在9月30日把他資遣,
當天主管就盯著他收東西離開,蠻不給面子的(雖然很多外商也是這樣)
他有問是否有資遣費~但主管說你還在試用期內~沒有資遣費!!
隔天他就很閒來找我吃飯,
我就請他先回去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那家公司有給,
過幾天再去申請在職證明(曾經在這裡工作的證明)說面試新公司要用,
兩張拿著先去勞保局問清楚自己的權益(很多志工就可以問了),
然後去書店買存證信函來寫,再寄給前公司要資遣費,
結果隔週內就收到4000元的資遣費了 XD
同時開始請領失業給付,月領18000左右
結果~他去年雖然只上班了3個月
但薪水+資遣費領了約10萬,失業給付又領了快10萬(每個月要去面試,但真的不好找)
雖然沒什麼好羨慕的~但好像蠻爽的... XD
離題了~再說回來試用期這件事
其實公司想保留試用期又不想違法也是有方法
有些公司會先跟員工簽訂3個月的臨時約聘合約
過了3個月之後再決定是不是聘為正式員工
不然就直接開外掛~學政府大量起用派遣員工...
其實台灣政府對資方的偏袒非常誇張,
無薪假這種鬼東西根本一開始就違法~副總統還發言力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