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的情況如下,
目前和四個朋友租屋在台北市的某處五六樓,五樓是一般住家六樓是頂加違建的,但是水
泥牆的不是鐵皮屋,這邊的房子都這樣。一個月房租30000元,一個人6000,當初簽約時
房東是買那種現成的租約,且我們五個房客都到齊,同時在契約上簽名和蓋章,不論是承
租人還是甚麼欄位,只要是要簽名的地方都是五個人都簽,房東也留下我們五個的身分證
影本及電話。
現在因為我個人的關係,我想退租,但其他室友都還是住的好好的,租約上寫著提早退租
要被扣一個月押金,也就是6000,當初是押兩個月。所以我跟房東要回一個月租金,他卻
說我們應該同時退租,若我堅持退租,其他四位室友必須分擔我的房租。
我的問題是,我認為很不合理,若像房東所說,五個人應一起,那當初是不是只要一個人
簽約就好,然後那個人在當二房東租給我們就好,不是嗎?這樣才是由一個人負全責啊,
五個人分別簽名不就代表每個人都要付自己的責任嗎?
請各位為小弟指點迷津,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