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dyliu1 (eddyliu)》之銘言:
: 各位好
: 我的情況如下,
: 目前和四個朋友租屋在台北市的某處五六樓,五樓是一般住家六樓是頂加違建的,但是水
: 泥牆的不是鐵皮屋,這邊的房子都這樣。一個月房租30000元,一個人6000,當初簽約時
: 房東是買那種現成的租約,且我們五個房客都到齊,同時在契約上簽名和蓋章,不論是承
: 租人還是甚麼欄位,只要是要簽名的地方都是五個人都簽,房東也留下我們五個的身分證
: 影本及電話。
: 現在因為我個人的關係,我想退租,但其他室友都還是住的好好的,租約上寫著提早退租
: 要被扣一個月押金,也就是6000,當初是押兩個月。所以我跟房東要回一個月租金,他卻
: 說我們應該同時退租,若我堅持退租,其他四位室友必須分擔我的房租。
: 我的問題是,我認為很不合理,若像房東所說,五個人應一起,那當初是不是只要一個人
: 簽約就好,然後那個人在當二房東租給我們就好,不是嗎?這樣才是由一個人負全責啊,
: 五個人分別簽名不就代表每個人都要付自己的責任嗎?
: 請各位為小弟指點迷津,感恩。
我碰到了一樣的問題
3個房客合租, 共簽一份約, A房客問我[可不可以搬走]
我說你找人補上.
然後房客搬了, 老爸打來跟我要一個月押金,
說他問過很多"房仲"和法顧, 說我應該要退,
不退花五六萬塊也要告我,
心裡真是無限幹意, 我的契約還沒提早終止契約的條款,
三個人合簽, 要解約三個人同意, 一起搬走,
假設違約金一個月, 也是要賠一個月的合租租金,
不是其中一個人的月租金
這叫連帶之債, 不是可分之債
換句話說我可以告3個房客任一個人
要他們補上租金, 我覺得另兩個雖小,
打算用A房客的押金撐兩個月, 找房客補上,
A房客的老爸還叫我要退一個月,
假設最低賠一個月, 他還欠我1/3期租金, 另兩個房客也
要馬上搬走才對
房仲或學校教官說賠一個月可搬走, 不意外
學法律的也那麼說, 那大概搞不清楚怎麼簽約的
都搞清楚還這麼說, 回家吃自己啦
對啦, 幹點在過年前這種冷門時段,
要找人來補根本很困難, 覺得兩個月找的到,
哪何必搬走一走了之,
還要為了一個月告我?
我都還沒告A房客扣掉押金, 欠我到約滿的租金
還只敢叫爸爸打電話來, 簽約都滿20歲了,
非簽約人打來談判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