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房地交易虧損 三年內抵減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12-16 10:33:16
房地交易虧損 三年內抵減
2022-12-16 01:23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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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
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本報系資料庫)
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不管是虧損
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合一交易若有虧損
,可在交易日以後三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不過要留意三年折抵期限,若超過期限
,國稅局將不准認列。
國稅局官員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案件,房地交易獲利或損失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
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交易
獲利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可自交易日後三年內的房屋、土
地交易所得減除。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2016年10月10日以總價850萬元買入A房地,2018年1月5日以總價900
萬元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20萬元,申報房地交
易損失70萬元(出售總價900萬-取得成本850萬-取得改良移轉費用120萬),並由國稅局
核定交易損失。
之後甲先生又在2022年3月3日出售2019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200萬元,此時甲先生
申報減除出售A房地的損失70萬元,但因已超過損失交易日後三年度的抵減年限,因此國
稅局否准認列,核定補稅。
另外,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包括取得費用、改良費用及移轉費用如
果產生損失,其中移轉費用可列舉提示證明文件,但如果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推計費用率
為3%,並以30萬元為限。
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案件,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以免
因不熟悉《所得稅法》,遭國稅局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8423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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