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不太清楚立這個法有什麼"實益"?
而且都拖了那麼多年,怎麼會突然跑出這個議題?
就管理來說,大概分為"人"和"錢"。
稍微看了一下草案。
人的部分:
1.有限制負責人的資格:
大概是針對一些宮廟,問題是政府連私人帳戶的募款都沒辦法查了,
有辦法一一去"輔導"每個宮廟? (應該只是制式化法條寫法)
2.不走宗教法人也有人民團體法或民法的法人團體。 (與現行有什麼差異?)
3.宗教法人的人事或財產有爭議時,實務上原本就是由法院處理了。(現行差異?)
幾番思量,人的部分應該不是立法的重點,防制犯罪是不太容易。
重點應該在錢的部分。
1.
第二十六條
宗教法人得依公產管理法規,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
"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
前項供宗教目的使用之土地,必要時得辦理
"都市計畫變更" 或 "使用地變更編定"。
各級政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考量既有合法宗教用地及
建築之完整。
2.
第二十七條
(前略) 宗教法人接受捐贈之所得及孳息,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徵"、
免所得稅。
3.
第三十六條
宗教法人解散,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得依其章程之規定,歸屬於其
他宗教法人。
"章程未規定前項事項時", (一般章程應該是不會事先寫入)
"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該宗教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公益的緣故)
4.
政府有權力查帳。(國稅局也可以查帳)
個人看了之後,不太清楚對於宗教自由的保障和健全發展的實益在哪裡?
有強制一定要用宗教法人不能用公益法人嗎?
那立這個法除了對帳務稅務影響比較大,其他與目前狀況的差別在哪裡?
能解決利用宗教斂財的問題嗎?
不知道是否有清楚的人可以一解小弟心中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