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部法律還有太多不明確與人為可操作的空間
如果冒然的通過,必定會造成許多宗教人士的困擾與不便
很多法律的訂定 往往是造成守法的困擾,不守法的繼續不守法。
如58條規定到個人未登記之團體,有經常性對外從事宗教活動之事實者,
主管機關得列管輔導,由縣市機關訂定自治法規辦理。
首先,什麼叫宗教活動?有沒有明確的定義?上次新聞有的比丘尼師父
整天開車,泡茶給人喝;跟信眾聊天解惑,這算不算宗教活動?
這樣子要不要列冊輔導? 如果要,那為什麼一般人泡茶不用列冊輔導?
再者現在的出家人,許多就是在自己的精舍自修,接引信眾;獨處的法師
佔大部份;那如果獨住的法師,有經常性的對外上課,講經說法;那政府
要不要列冊輔導?
這樣子的話是不是強迫出家人,要像計程車靠行一樣;依附在某一個有登記的
單位,那這樣子的話;出家人有沒有可能因此,受到有心人士或單位的控制?
還是,有可能還得因此像計程車繳規費給車行一樣;出家人要講經弘法,
還每個月繳規費給他依附的宗教法人? 這樣子合理嗎?
佛陀似乎是沒這樣子的規定吧,除了夏安居必須僧團集合在一起外;男眾還可以
獨立夏安居; 那你現在這樣子搞;有沒有介入宗教自主、防礙宗教自由。
特別是宗教活動的定義不明,誰來定義?如何定義?各縣市機關的自治法規如何定?
政府訂法律,訂的這麼不明確,不明朗;宗教人士,特別是佛教的僧侶,如何不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