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類] 《心類學顯要》(7) 義共相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7-11-18 19:06:29
摘自:《心類學顯要》倉忠仁波切 教授
https://tsadong.tian.yam.com/posts
* 略釋:義共相
中文安立為「義共相」,以《釋量論》及藏文的內涵也有安立為「義總」。此中「義
」,總的來說意謂「境」,差別而言意謂「自覺之所緣境」(這個覺知的所緣境,或是,
覺知自己的所緣境);「總」就是「共」的意義。所以,義總、義共相是同義。
義共相是常(常法)、無為(無為法)、共相。
義共相、瓶之義共相等,是如何的一種法?基本上必須從其定義去了解。
義共相的定義:執境分別知中「唯顯現相似於趨入境」之增益分。
義共相的事例:瓶的義共相、柱的義共相、桌的義共相等等。
瓶之義共相的性相:實非瓶,是執瓶分別知中「唯顯現相似瓶」之增益分。
彼定義中所說,「實非瓶,是執瓶分別知中『唯顯現相似瓶』之增益分」,意義是如
何?
執瓶之分別知是以「瓶的義共相」與「瓶」容許混合而趨入瓶境。執瓶之分別知中有
顯現「瓶的義共相」之相似瓶境(不是真的瓶境),但此分別知將彼認取為就是瓶的顯現
,如是趨入瓶(趨入境是瓶,並不是瓶的義共相),這就是性相中所說「實非瓶」──分
別知中的顯現境並不是瓶。
又以「分別知是錯亂」的角度而言,因為分別知是錯亂於顯現境(分別知的顯現境是
義共相),也就是說,分別知是以「境的義共相」與實際的境相二者容許混合而趨入對境
,以此理而總說分別知是錯亂。
例如,執瓶之分別知中的顯現,是以「瓶的義共相」與「瓶相」容許混合而顯現,但
事實上,彼二不可能混合,因為顯現境(瓶的義共相)並不是瓶,然而,此分別知認取顯
現境(瓶的義共相)就是瓶,依此顯現境(瓶的義共相)而趨入瓶境、通達瓶,故是錯亂。
此中「增益分」的意義是:分別知所顯現的義共相是「增益分」,如執瓶分別知中所
顯現的「瓶的義共相」並不是瓶,但是此分別知卻將其認取是瓶──將「不是瓶」決定為
「是瓶」,故是「增益」。
所以,分別知中顯現對境內涵的共相、分別知中顯現的增益分,就是義共相。
如是,所謂「相似瓶之增益分」就是:執瓶分別知中顯現相似於瓶的「瓶的義共相」
之增益分。
瓶的義共相、執瓶之分別知的顯現境,彼二的名稱之詞句雖是不同,然而,所指的卻
是相同。
如果彼定義中沒有安立「增益分」一詞則有過失,因為,以分別知的顯現而言,有二
:顯現境相,顯現境的義共相,彼二不同。
例如,執瓶之分別知中有顯現瓶之義共相、瓶,但是,瓶不是此分別知的顯現境,其
顯現境是「相似瓶之增益分──瓶之義共相」。
* 現前、現量,彼二於三邊際、四邊際、同義、相違,有何差別?
有三邊際差別:
(1)是「現量」周遍是「現前」,是「現前」不周遍是「現量」。
事例:第二剎那之執瓶眼知、第二剎那之現量,彼等是現前,但不是現量,因為是再
決知。
(2)是二者,是「現前」又是「現量」。
事例:第一剎那之根現前、第一剎那之現量。
(3)非二者,不是「現前」且不是「現量」。
事例:瓶、分別知。
首先,必須清楚了解其各自的定義,而不是僅以其詞句上的名稱去思考,一旦說及現
量、現前,就必須能夠清楚其定義所說的內涵,從了解其各自的定義而切入觀察彼二的差
別,或是所舉出的認知是不是現量、是不是現前。
由其各自的定義可知,現前比較廣大,現量比較狹小,因為,比較彼二各自的定義,
現量不僅具足現前的定義(已離分別且不錯亂之明暸),更具足新、不欺誑的條件。所以
,是現量一定是現前。
再者,是現前不一定是現量。如前說,現量具足現前的定義之三條件,但是,現前不
具足現量的定義之五條件,也就是說,現前不一定就是新、不欺誑。
例如,第二剎那之執持瓶眼知,彼是現前,但不是現量,因為彼不是第一次新通達瓶
之認知,第一剎那之執持瓶眼知已經通達瓶,第二剎那之執持瓶眼知則是再次通達瓶,故
是再決知。
又如,第二剎那之現量,彼是現前、再決知(現前之再決知),這是從「現量的續流
」來說,如將某一現量區分為第一剎那之現量、第二剎那之現量,第三剎那之現量,以某
一現量的續流而言,第一剎那之現量是現量,但是,第二剎那之現量、第三剎那之現量等
等,則是現前之再決知,雖是以第一剎那之現量的續流而取名為量、現量,但其實並不是
現量。例如,第二剎那通達瓶之現量,彼是現前之再決知。
由上所說可知,可從二方面去思惟:
(1)以現前而言,第一剎那之現前,彼是現前且是現量;第二剎那之現前等等,則
是現前、再決知(現前之再決知)。
(2)從現量的續流來說,第一剎那之現量,彼是現前且是現量;第二剎那之現量等
等,則是現前、再決知(現前之再決知)。
三邊際之差別——
(1)是彼周遍是此;是此不周遍彼。
(2)是二者。是彼且是此。
(3)非二者。不是彼且不是此。
台中人、台灣人,彼二於三邊、四邊、相違、同義有何差別?
有三邊之差別:
(1)是「台中人」周遍是「台灣人」;是「台灣人」不周遍「台中人」。例如:高
雄人、台北人。
(2)是二者。是「台中人」又是「台灣人」。例如:台中的陳先生。
(3)非二者。不是「台中人」又不是「台灣人」,例如:西藏人。
四邊際之差別——
(1)是彼不是此。
(2)是此不是彼。
(3)是二者。
(4)非二者。
居住台灣的人、印度人,彼二於三邊、四邊、相違、同義有何差別?
有四邊之差別:
(1)是「居住台灣的人」不周遍是「印度人」。例如:居住台灣的香港人。
(2)是「印度人」不周遍是「居住台灣的人」,例如:居住印度的印度人,彼是印
度人,但不是居住於台灣。
(3)是二者。是「印度人」又是「居住台灣的人」。例如:居住台灣印度大使館的
印度人。
(4)非二者。不是「印度人」又不是「居住台灣的人」。例如:居住美國的美國人。
相違:彼與此無同位(無交集)。
事例:瓶、柱,彼二沒有交集、沒有同位,故是相違。
同義:彼與此互相周遍。
事例:所作性、無常是同義。所作性是有為,因緣聚集所生的法,就是所作性;因為
因緣聚集所生的,故是無常。如是,是「無常」周遍是「所作性」,是「所作性」周遍是
「無常」,彼二是同義。
* 現前的分類有四種:根現前、意現前、自證現前、瑜伽現前。
如下略說分類,各自的詳細內涵隨後文逐一闡釋。
(一)根現前。
以「不共增上緣——具色根」作為主要因而引生的現前,就是根現前。
有五種根現前:取色根現前、取聲根現前、取香根現前、取味根現前、取觸根現前。
彼等各自依於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作為不共增上緣而產生。
(二)意現前。
以「不共增上緣──意根」作為主要因而產生的現前,就是意現前。
(三)自證現前。
以「不共增上緣──意根」作為主要因所產生「已離分別且無錯亂之具有能取行相者
」,就是自證現前。自證現前屬是意現前的部分,但有其特殊的作用。「自證」意謂自己
證知自己、自證自。
(四)瑜伽現前。
依於「不共增上緣──止觀雙運」所產生的現前。
也可說為:聖者相續中依於止觀雙運所引生的現前。
作者: ykkdc (ykk)   2017-11-20 00:54:00
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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