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憲政法理學法理學年會,第一場有兩篇關於宗教自由的文章。
詳細論文名稱及摘要請參閱:https://goo.gl/gGqrst
黃舒芃老師跟鍾芳樺老師的論文都談及宗教自由。
會議有說不要任意引用會議論文,所以我用個人理解來整理兩位老師的論點。
黃舒芃老師認為台灣脈絡的宗教自由其實跟其他憲法保障自由權相差無幾。
1. 台灣所經歷的宗教發展與西方的政教關係並不相同。
台灣的政教關係,民眾一直認為宗教屬於世俗事務,為一種習慣與行為層次的自由。
與西方理解宗教作為個人價值與世界觀的體現有很大的差異。
2. 宗教自由作為一種自由權利,並無受到特別對待。
承上,也就是說在憲法層次,其實宗教自由對政府並不需要特別對待。
亦即釋字490號所謂:
「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
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3. 護家盟的倡議行為(補充:表示這是「管制他人私生活」)確實以世俗理性進行。
這可能代表,護家盟對於上述的憲法及法律層次理解下的策略。
鍾芳樺老師並沒有在論文直接帶到護家盟,但確實把家盟當做理解的例子。
1. 宗教自由的理解在於民主政治下對於個人「平等」的理解。
沒有一個人或宗教在憲法或政治層次上,得以將價值凌駕於他人之上。
2. 承上,因此不同宗教甚至不同價值的人群共存,是宗教自由的最終政治目的。
亦即宗教自由為一種消極自由,主要作為對他人或政府干預的抵抗武器,
而非一人或一教去強制他人實現特定的自我世界觀的武器。
3. 他認為宗教團體或個人並非不得基於宗教教義參與政治,而是應以世俗理性去處理。
但台灣護家盟的狀況是,以世俗理性論述遇上若干困難,而訴諸不相關事務。
經由兩位老師的研究,或許可以先下個暫時的結論:
台灣的宗教自由跟一般自由權的審查方式無異,並且應該理解為消極自由。
而個人理解是護家盟其實不太清楚自己在民主政治的規範性理論下應該如何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