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為何基督教對同志那樣反感?其他宗教不會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11-02 00:28:12
我覺得這裡有個操作錯誤的地方:
1. 「法律並沒有禁止XX」的意涵,可能有兩種詮釋:
a. 法律對XX的保障並沒有被排除。
例如:法律沒有禁止外國人可以上學。
外國人可以上學,享有受教權。
b. 法律對XX並沒有進行處罰。
例如:法律沒有說不能傷害自己。
傷害自己不會使自己受到處罰。
2. 今天同性婚姻的主要爭論是我們是否有必要以婚姻制度,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目前國家不提供或至少尚未提供同性伴侶保障,
結果跟我說同婚不犯法也沒少掉權益,你確定有搞懂爭取同性婚姻的訴求嘛?。
從上面的兩種詮釋或操作來說,
「法律沒有反對同婚」,應該不是說同性婚姻本來就有開放登記吧?
: 推 neohippie: 法律並沒有反對同婚阿,你在台灣如果舉行同婚 11/01 20:09
: → neohippie: 完全不犯法,而且有沒有結婚也不會少掉公權益 11/01 20:09
作者: 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   2016-11-02 00:57:00
我的說法是 1b,指的權益是像美國的家庭保險那種,實質,並且對每日生活都有直接影響的東西如果你講的是比較抽象的,像是名分、共同撫養權、直屬親屬等,我的原論述都沒有算這些是「權益」說有影響嘛,可能吧,但主要爭取的還是社會觀感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1:02:00
話說有個論點:目前同志在婚姻上與異性戀一樣, 都可以和異性結婚, 都不能和同性結婚. 要求和同性結婚合法與報稅醫療等, 是[額外的權益]
作者: 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   2016-11-02 01:03:00
(當然我是以局外人的角色在講自己的有限理解)我的感慨是,美國這邊基督徒沒有一開始就大力的推動全民健保這種東西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01:21:00
那是「間接歧視」依照那種說法禁止黑白通婚不是歧視,黑人能和黑人結婚白人能和白人結婚, 所以禁止黑人和白人結婚不是歧視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1:23:00
是額外的權益. 澄清:此論點本身沒有要用因爲是額外的權益來反對, 只是再說平權問題. 另外那是學校是距離, 不是喜好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01:23:00
黑人和白人結婚是額外的權益?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01:31:00
「額外」是對誰額外?對異性戀當然是額外。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1:31:00
當然若此額外的權益對整體助益就可以promote, 這論點只是在說平權問題.都是額外阿.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01:33:00
原住民自治對漢人也很額外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1:41:00
種族跟喜好取向不同. 是說整體助益當然也包含照顧少數族群.只是依種族定義的和依(天生或後天)喜好取向定義的, 肯定有所不同.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01:43:00
就算不同,還是只對異性戀額外白人和黑人結婚是額外的權益可以去對黑人說唷。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2:01:00
對所有人額外阿.. 不是解釋了嗎. 你要去對黑人說可以阿,我沒有這需求. 話說我不太知道同性性取向是認定為少數還是非少數. 關係到原住民類比.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02:08:00
所以法令只有男人能投票,女性要求投票也是額外的權益?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2:16:00
這不算哦, 我不知道要怎麼把你那句換成所有人都xxxx, 也許你教我一下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02:17:00
所有人當中只有男人能投票,那女人要求投票就是額外的權益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2:20:00
所有人都能xxx 你看一下上面同性和黑白人的例子再造句.只有男人能投票這句就不符了.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02:35:00
所有人當中只有同膚色能結婚,要求不同膚色是額外權益?看不出來, 為啥一個可用"額外", 一個不算"額外"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2:37:00
是啊, 這前面黑白人那邊不是說過了?男人女人投票不算, 這不清楚嗎?依現行法令所有人都能xxxxx狀況下, 要求所有人也可ooooo就是額外的權益, 這樣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02:59:00
雖然前提是所有人,不同膚色不能,沒陽具也不能, 都額外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3:17:00
不知道你在說什麼...這論點只應該是在說, 同婚合法化可視爲:依部分人天生或後天的喜好取向, 爭取額外的保障權利. (可能為了更自由, 可能為了解決社會問題, 也可能為了心中的義)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4:10:00
教徒以聖經創9:25、28:1未19:19申7:2,23:2來反對黑白通婚我只想問同樣拿虛構的破爛小說聖經來解釋 為何會不同1960年代 黑人白人法律上可以通婚之後 教徒就偷改聖經解釋?不要臉到極點 歷史上永遠在扮壞人我的權益就我的權益 額泥馬外http://tinyurl.com/ok6flcq 請看第4個星號 理由和GS多像*禁止跨種族通婚沒有違反平等原則。因為白人也不能跟黑人結婚。這法律沒有在白人和黑人間形成差別待遇。請大家支持對宗教團體課稅 這些人沒繳稅是偷額外的權利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4:57:00
如果想討論歡迎, 想攻擊實在不必. 1我已經澄清過這論點沒有要當直接理由反對同婚立法 2經文要討論認真討論, 貼出來比較, 你第二次丟這些經文了, 之前回復你沒有理 3不論聖經,種族定義的族群與喜好取向定義的族群本身就不同.就算你自行Claim也不會改變兩者皆可視爲額外權利的事實. 額外權利也不影響黑白通婚是正確決定.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03:00
教徒以聖經創9:25、28:1未19:19申7:2,23:2來反對黑白通婚聖經根本不值得任何討論 牠造成的惡果就是敗壞一切的源1960年代的教徒肯定沒有見過什麼額外額外的murmur教徒教徒反對別人的權利是傳統 反女權反廢奴反黑白通婚你的"額外論"不能解釋教徒的前後不一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13:00
你想討論聖經觀點請看2, 想討論非聖經觀點請看3.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14:00
聖經觀點請看申命22:28規定強姦犯娶受害者聖經對家庭的觀點請看新約馬太10:36人的仇敵是家人聖經對小孩的觀點請看撒母耳記下12:9上帝殘殺無辜小孩國際高智商組織的觀點MENSA國際智商組織39/43項統計宗教信徒與低智商顯著相關史實觀點教徒以聖經創9:25、28:1未19:19申7:2,23:2來反對黑白通婚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24:00
真的要討論想知道為什麼經文是那樣, 就客客氣氣的開一篇文章問吧. 除非你只是想有攻擊的依據, 不想面對事實, 不斷的重複.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26:00
什麼 原來照搬聖經是"攻擊" 你真是不理性 不想面對事實教徒整天就是吹噓聖經 不斷的重覆 從來就不客氣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28:00
你可以開一篇, 把經文貼出來, 前後文, 再仔細討論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29:00
經文的錯誤有幾十萬個 要開篇根本開不完 而且早開過了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30:00
有什麼疑問, 就討論.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30:00
對於其他有理智的書籍 只要錯誤一個地方就覺得丟臉要改版像聖經這種錯誤數十萬計的地方 根本不再有任何討論的必要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31:00
一個一個來阿, 只要一個顯然不合理就好, 不需要幾萬個.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32:00
殺人犯都自己承認殺數千萬人 還有臉說一個一個來 你省省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33:00
你不想討論聖經觀點, 那就不需要把聖經當成依據, 討論不假設聖經正確也可以.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33:00
我上面提到的每一個地方你都招架不了啦 招架不完啦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34:00
除去聖經 教徒還剩下什麼? 0你自己一個一個答辯呀 你要一個一個去就快去 也沒人擋你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35:00
丟一大堆不看細節本來就不好. 要討論就仔細討論, 挑一個你覺得最重要的開始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35:00
聖經觀點請看申命22:28規定強姦犯娶受害者 來 快聖經對家庭的觀點請看新約馬太10:36人的仇敵是家人聖經對小孩的觀點請看撒母耳記下12:9上帝殘殺無辜小孩呵 我們既看細節也看整體 而你這種教徒既無細節也沒整體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37:00
你有要認真仔細討論當然會有人回答, 我也會參與回答. 這樣丟然後不討論, 不想了解, 當然不會想理你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38:00
聖經對婚姻觀點請看申命22:28規定強姦犯娶受害者 快講呀你這樣不敢討論實在很丟臉耶 誰丟了不討論呢?你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38:00
有想了解, 挑一個, 開一篇, 就這樣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39:00
不是說要一個一個來嗎?我說一個你就快點給我答一個一個一個來 怎麼變成只剩一個呢 不好意思 你有墨水的話可儘速回答 不用在那邊廢話了 你這種我見多了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40:00
重post一篇, 顯示你想了解, 並希望理智了解.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40:00
我了解直接看聖經 看你幹嘛 你以為你是誰呀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41:00
快速回答我不覺得你會滿意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41:00
每教徒就是這樣以為自己是什麼好東西慢速又答不出來表示你一無所知好來 第一個 限兩分鐘回應聖經對婚姻觀點請看申命22:28規定強姦犯娶受害者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43:00
真的想了解就post一篇囉.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44:00
兩分鐘快到了 到了我就要問下一個 沒時間等你這種真的想了解 我們就直接看聖經 不會看你掩過飾非好了 時間到 GS對聖經這一段根本一無所知再 來 下一個聖經對家庭的觀點請看新約馬太10:36人的仇敵是家人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47:00
兩分鍾也是快速討論.. 申命記的規範大半是對當時猶太人,原則來說基督徒會按耶穌基督的解釋與教導, 和舊約誡命的原則. 把經文貼出來, 給所有人看, 會比較清楚這個規定在說什麼.一個問題, 你覺得解釋不合理, 就暫時不需要下一個了.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50:00
錯 申命記是重申上帝最重要的戒律 另外 你不會自己查經?錯 你的錯誤解釋不合理 你就不需要來扯下一了另外我要提醒你 你的同伴對同性戀一重申申命記唷 乖下一題聖經對家庭的觀點請看新約馬太10:36人的仇敵是家人聖經對家庭的觀點請看新約路加12:51上帝來是叫家人相爭
作者: pinjose (jose)   2016-11-02 05:53:00
對家人仇敵那邊是為了信仰不怕家人逼迫,這麼簡單都不會連一點理解力,閱讀力都不懂讀啥都一樣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54:00
就繼續討論本來的阿, 申命記有很多誡命, 並非是一條一條遵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54:00
哈哈哈 前後句沒有任何一處提到信仰喔 不要亂掰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55:00
對了 為了信仰 可以與家人為仇敵 教徒竟視為理所當然XD
作者: pinjose (jose)   2016-11-02 05:55:00
就說你缺乏上下文加理解力了沒聽耶穌又說要愛仇敵...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5:55:00
我在你開一篇認真討論前, 不回好了.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56:00
這是什麼邪教啊真是可怕 家庭竟這麼一文不值 得證所以視家人為仇敵 是因為反正耶穌說過要愛仇敵 哈哈XD
作者: pinjose (jose)   2016-11-02 05:57:00
果然是毫無閱讀能力加惡意扭曲別人話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05:58:00
那我們也可視耶穌為仇敵囉 反正我只要再補一句我愛仇敵XD
作者: pinjose (jose)   2016-11-02 05:58:00
一個心中充滿惡念的人,在那喊別人不義
作者: eno4022 (eno)   2016-11-02 06:59:00
麻煩要討論就針對主題討論即可仇基是你的自由,但一直刻意把討論方向帶偏是不行的Jeby171請自己留意一下,G你可以不用刻意理他常有些人趁著討論特定主題就趁機開地圖炮,此風不可長如果Jeby171無法自制,把討論控制在同志議題上依9.1處置,合先述明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6-11-02 08:39:00
GS會認為同志目前仍能結婚 只是選擇不要 是否就是在明示婚姻雙方不需要愛情啊@@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08:54:00
不太懂l, 什麼意思?那個論點是在說權益, 無法按喜好取向跟同性結婚, 或說愛而不結, 並不imply結婚不需要愛.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6-11-02 11:22:00
我假設你的論點是 目前要享有結婚的權益已有透過和異性結婚的手段 所以爭取同婚是爭取額外的權益 然而 若把相愛作為婚姻的構成要素 那麼現行婚姻並非同志所能享有的權益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1-02 11:45:00
笑死人了 那就可過同婚廢除教徒結婚權利好了到時教徒再來出取教徒結婚權 我再來說教徒有權利和同性結爭婚 GSXSP那一套額外論根本就不用去辯 太沒有水準的言論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14:49:00
如果談相愛, 那是另一個問題. 相愛並非構成婚姻的「唯一要素」. 婚姻並不全等於愛. 決定婚姻也不單靠愛, 但婚姻之後一定得產生愛. 至於若是用相愛來justify權益, 在我看來也不合理, 「兩人相愛就得給予這兩人目前婚姻定義保障的權益」, 會包含到不只同性婚.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14:58:00
女人爭投票權,依部份人天生或後天性別,爭額外保障權利這樣也通喔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15:00:00
簡單來說, 若把婚姻定義成相愛, 同性就無法行使權利. 但現行定義不是這樣, 這樣定義不合理, 這樣定義也會出其他問題.Kale 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已說過只讓男人投票無法類比.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15:04:00
規定沒陽具不能投票,女人不能投票就是額外權利,這樣。^爭取投票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6-11-02 15:16:00
「婚姻之後一定得產生愛」你確定你真的知道同性戀是什麼嗎 即使按照你的論述 現行法律依然沒有保障到同志歐L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15:17:00
你要造出「所有人都可以如何」的句子, 所有人都可行使那權利.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6-11-02 15:17:00
OL 那按照你的話 我並非爭取額外的權益了欸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15:20:00
前句是回kale. 我講的那句婚姻之後一定得產生愛是我認爲婚姻與愛的關係, 並沒有在說同性戀.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15:21:00
所有人都可啊,女跨男變性的後天男人就可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15:22:00
有無保障權利看婚姻的定義, 為什麼按那個論點依然沒有保障同志權利?@kale, 又不曉得你在說什麼了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15:25:00
我也不曉得你說什麼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15:27:00
Ok.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2 15:28:00
「婚姻之後一定產生愛」更是不知所云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6-11-02 15:29:00
同性戀的定義就是只會愛上同姓別的人R 啊你又認為愛是婚姻中必定要產生的東西 所以因為同性戀無法對異性產生愛戀 因而無法滿足您對婚姻的看法 換言之 就你的論述同志的婚姻權益是被剝奪的要反駁我的論述 是要將婚姻定義為與愛無關 懂嗎你自打臉到我都不忍心了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15:32:00
婚姻之後一定得產生愛, 因為已經下了決定要愛. 但那裡只是表達婚姻不是只用愛定義, 然後順便說一下我認爲婚姻與愛的關係.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6-11-02 15:38:00
無解 裝睡的人叫不醒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2 15:54:00
I see. 我對婚姻和愛的看法是決定和選擇, 同志可以對異性表達, 行動, 照顧等的話, 就符合我對婚姻這部分的看法. 我不是在說感覺. 但無論如何我說過相愛是另外的問題, 權益來說自然是照法律定義.法律定義確實不包含愛(感覺), 權益來說以此討論. 但這不imply結婚不需要愛, 只是在法律上不需要愛(感覺).怎麼推論呢?(另外, 用不到的權利, 好像還蠻多的吧, 我覺得都還是權利)(此權利我不用or用不到, 不直接imply沒有平權, 所以以定位來說, 是額外的權利, 問題是這額外權利是否要被建立)(在這裡, 用不到現行婚姻權利, 應該是指不想要使用現行婚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