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價值觀為什麼一定是單一絕對的?而不能夠是被多元解讀又彼此衝突的?
如此來說,當基督教徒與同志在公共議題有潛在的價值衝突,
這不就代表這個社會價值觀並未被誰單獨決定?
當然我們也能問,到底社會價值觀是什麼?單一正確的價值觀是不是一種支配?
如果我們只有一種價值觀,這代表我們的思想可能就不是多自由了。
至於同志為什麼要婚姻,可以參考:
馮一凡/「同性伴侶」和「同性婚姻」:差一點,差很多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1106679
其中說到:
如同臺灣大學法律系陳昭如教授在模擬憲法法庭的協同意見書
(模憲字第2號判決),她認為性傾向的差異是被人為界定、挑選出來的。
只要是不同的個人、人群及民族,彼此之間多多少少都有差異,
但我們並沒有把「所有」我們舉得出來的「差異」都視為需要差別待遇的理由,
我們是先「人為」地挑選差異,再依照部分被挑出來的差異為準,
進行「合法」的差別待遇。
當政府只看見非異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之間的差異,
並且認為這些差異足以排除非異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共享婚姻的機會,
同性伴侶法雖然帶來了法律權益上的保障,但也帶來了社會價值觀上的「隔離」。
而隔離,只是一種假平等。
說穿了,你認為同志是不是跟你一樣,能夠平起平坐的人。
還是你覺得你比較高等,應該用「婚姻」,而自己決定同志用「伴侶」就好?
不知道你能否體會網路上有人推基督徒聖潔婚姻法,就是同樣的權力支配型態。
※ 引述《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之銘言:
: 基督徒和同志團體真的在爭的是社會對「婚姻」的定義。既然爭的是社會價值觀,
: 那基督徒絕對有權利,也有義務、要為我們所認為正確的價值觀發聲。如果同志
: 覺得自己的實質權利有受損害,那我們可以討論看看如何解套。但我們對於
: 詮釋社會價值觀的爭議是會持續努力的,不會因為同婚合法就全盤放棄。
: 有沒有同志可以跟我解釋一下,為甚麼一定要爭「婚姻」? 用像「民事結合」
: 這種用詞來定調同婚不是皆大歡喜嗎? 為甚麼一定要爭取改變「婚姻」的定義?
: (我有自己的想法,但我想聽聽其他版友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