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描述不論聖經記載之【合神心意】之合理性,我只論動機
亦可能與真實狀況不符,畢竟不是每個基督徒都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再者,基督徒反對的東西很多,只因同性戀議題顯然已經成為目前討論主流
就以主流探討,但實際上把同性戀婚姻代換成【婚前性行為】、【可否離婚】等等皆適用
只以【動機是否為自私】做討論
基督徒【自私】的想把社會改造成更接近【聖經描述】的社會
所以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直接得到好處的只有基督徒,因為【社會更合神的心意】了,進而得到【成就感】
可是完全忽略了【同性戀族群的權益】與【同性戀族群的感受】
權益=法律實益 感受=意識形態的法律解釋(歧視感)
所以基督徒以聖經反對同性戀婚姻是【單純】為了【公益】嗎?
科學王請以科學證明一下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