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就我看來是這樣的:
首先要處理的是對於聖經律法的看法為何
基本上我認為可以大致分成三種看法
A. 聖經的律法是對全人類有益處的
(當然還可以細分為A1:個人受益 和A2:整體社會受益 但先合併為一種 有需要再細分)
B. 聖經的律法對信的人是有益的,對不信的人沒有意義,甚至是禍患
C. 聖經的律法完全沒有益處,上帝當初只是想限制人類或以之為分別的記號而已
那基本上會認為基督徒參與政治的動機是自私的人應該就是持C看法了
基督徒認為參政自私的人中也有一些可能會是持B的意見
那對於持B和C看法的人要去參政的話 我也覺得大致上跟way大說的一樣感覺挺自私的
但就我看來那些積極想要改變社會的基督徒大多應該是屬於A類型的
他們是真心相信上帝的律法是對人類有益的 動機是公益而非自私的
對於A類型的這些人
你要說他們是智障所以才會覺得上帝的律法對全人類有益的話我或許會說隨便你
但你要說他們動機是自私的話我就覺得很不靠譜了
因為對他們來說符合『聖經描述』的社會是對『全人類』最好的社會
並不只是對『基督徒』最好的社會
『社會更合神的心意』的受益者是全人類而不單是基督徒或單是基督徒自我感覺良好
所以我認為你頂多批評他們盲信上帝的律法這樣對全體人類有益而提不出其他證據
但要延伸過去質疑他們的動機我就覺得有點越界了
所以基督徒以聖經反對同婚到底是為了『公益』還是『自私』
我們要做的並不是科學證明 我們要做的是聖經經文探討
各自列出ABC三種看法的聖經經文根據大家討論討論
如果得出的結論是B或C 我們就以此勸戒那些持著錯誤的A看法的人
告訴他們實際上經文支持的是B或C 所以以聖經反對同婚的話是自私的 完全不公益
※ 引述《wayne1027 (小貓愛睡覺)》之銘言:
: 以下描述不論聖經記載之【合神心意】之合理性,我只論動機
: 亦可能與真實狀況不符,畢竟不是每個基督徒都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 再者,基督徒反對的東西很多,只因同性戀議題顯然已經成為目前討論主流
: 就以主流探討,但實際上把同性戀婚姻代換成【婚前性行為】、【可否離婚】等等皆適用
: 只以【動機是否為自私】做討論
: 基督徒【自私】的想把社會改造成更接近【聖經描述】的社會
: 所以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 直接得到好處的只有基督徒,因為【社會更合神的心意】了,進而得到【成就感】
: 可是完全忽略了【同性戀族群的權益】與【同性戀族群的感受】
: 權益=法律實益 感受=意識形態的法律解釋(歧視感)
: 所以基督徒以聖經反對同性戀婚姻是【單純】為了【公益】嗎?
: 科學王請以科學證明一下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