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奴隸相關的經文

作者: apey   2016-11-29 09:45:03
最近讀到幾個關於奴隸的經文讓我很困惑
出埃及記
21:20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21若過一兩天纔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利未記
21: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21: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21: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
他要獨自出去。
為什麼打死人不用受刑, 真的是因為用錢買的?
為什麼奴隸的小孩要歸主人呢?
網路上也找不到任何的解釋, 請問我們該如何解這些經文?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9 09:53:00
要找註釋書吧,網路資料還是有限。這一年來的感想。不過基本上那時候奴隸算財產,故出21:20、利21:2-3都算是對這個財產做出更加人道的限制了。只是的確不如很多現代主義者講的,舊約的律法/倫理觀直接跨越到現代的倫理觀點。但文化發展如同一顆樹苗長大的過程;古猶太已經開了一些人道的觀點的洞(在當時人非生而平等的普遍文化情境),故這個樹苗長大後,開創的是跟其他古文明不同的文明--
作者: apey   2016-11-29 09:59:00
謝謝解釋,用時代背景去讀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9 10:00:00
可以持續、貫穿到今天而仍然有其倫理價值與光輝。btw, 奴隸怎麼出現的?基本上是戰爭失敗的結果。因為奴隸是相對於「自由人=公民」的概念,國之不存,就失去了自由人/公民的身份,就有很大的機會被佔領國當成奴隸來對待。而戰爭首先是從武力,但也包含宗教與文化等等的征服。故宗教/文化的失去,也是讓自己成為奴隸的可能。這也是任何族群都要為自己的宗教、信仰、文化、倫理觀等等奮戰的原因;民主社會用選票來取代軍事武力的內戰;故許多基督徒輕看民主社會中的公共參與,事實上是讓自己走向奴隸之路而不自知。
作者: pinjose (jose)   2016-11-29 10:37:00
所以有人出來反同婚 也是不想成為奴隸
作者: apey   2016-11-29 10:45:00
或許聖經裡描述的奴隸,有些是真的債務經濟方面走投無路,選擇一切由主人供給,是自願性的;跟全種族的逼迫不同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9 10:49:00
而基督徒在民主社會中爭取權益的模式,是把某個族群變為奴隸嗎?這是基督徒抗爭的倫理嗎?@a 沒錯,我漏了還有經濟的征服。淪為奴隸當然未必只是國族性的,也有個人的可能。(玩過文明帝國就知道有各種的征服模式XD)
作者: eno4022 (eno)   2016-11-29 12:07:00
希伯來人是自己的同族,所以地位跟一般奴隸不一樣所以六年過了要放他走,他原本有妻,妻子也跟他走但如果是進來為奴後,主人給他妻子,這妻子應該也是奴隸那妻子跟子女可能就仍然視為主人的財產這似乎也是暗示混血子女,已經不被當希伯來人看待?用台灣話來說就是雜種吧,會被人瞧不起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9 12:57:00
從十誡的人倫來看,第五誡表示家庭(以族長/父母為代表)高於生命(第六誡)與財產(第八、十誡)的權力;當然八到十是牽涉到這個家族(五到七)與其他家族=社會的倫理。但人倫又要受到一~四誡敬畏上帝之為規範。故奴隸的人權與非人權要在這個脈絡/價值體系下來看。這邊有趣的是,奴隸形成的家庭究竟是怎麼定位呢?而牲畜(申22:1-12)包含在第六誡的生命價值規範裡面,表示財產權是跟生命權混同的。家族支配或包含生命/財產(第六誡)與忠貞(第七誡)的價值,家庭需要保護這兩項價值。保護、發展與支配。突然發現原PO經文寫錯了,第二段是出埃及記,不是利未記@eno 應該不是因為雜種才被當財產,是家族裡的一切,都是族長(父母)的財產。所以家族是可以賣子女為奴的(21:7),因為子女是財產.故嚴格說,十誡裡面並沒有近現代講的個人的人權,只有家族的權力而已。可是家族若保護生命及忠貞這兩方面的價值不力,仍可能受懲罰。這就是因為家族權以上還有上帝的權威,故家族權並非無限上綱。故子女結婚後,就是離開父母/原家族,而出去建立一個新家族,這時人才獲得法律上的權力,就是成為「一體」=「家族」的權力。人要建立婚姻後,才能說成為一個真正的人=獲得人權。但新約時代,在基督裡的人就成為自由人,就是一個擁有人權的個體了。而這個人權就是因為加入「基督家族」,也就是這個新的家族成為基督徒人性價值的根源以及發展的保障。所以保羅說,我們是與基督成為「一體」了。(林前)故林前七章,保羅似乎認為婚姻不是那麼重要的價值,只是人性軟弱的妥協制度(最好是只忠貞於基督這個家族),就可以獲得解釋了。甚至可以說,保羅眼中,基督徒結婚正猶如在基督家族中的奴隸(義的奴僕,羅6)去結婚一樣,出21的規範似乎又浮現出來。補充:八~十誡應該是冒犯到其他家族的生命財產與忠貞權
作者: taonlys (564)   2016-11-29 20:45:00
推theo大 這一體解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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